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孟某
公诉机关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司机。2014年4月1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霸州市看守所。
霸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霸州市院公诉刑诉(2014)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志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诉讼过程中补充侦查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1日10时许,王某乙驾驶冀R×××××号重型普通货车行驶至112国道维民坊村路口时发生事故,致使南北两电线杆之间电线下垂。10时25分许,被告人孟某驾驶冀J×××××/冀J×××××挂号货车沿112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维民坊道口时与下垂的电线相刮撞,致使道路两侧电柱折断,公路南侧木质电柱折断后将行人刘平安、于宏凯、于宏水砸倒,致使刘平安、于宏凯、于宏水受伤,于宏水经抢救无效死亡。霸州市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霸公交认字(2014)第00141号认定,孟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王某乙负此事故次要责任。
霸州市人民检察院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提供了被告人孟某的供述,证人王某甲扣、谢某、王某乙、张某、魏某、胡某、常某等人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车辆痕迹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酒精检验报告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同时认为被告人孟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孟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适用法律无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当庭被告人孟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可以得到酌情从轻处罚。经核查,被告人孟某驾驶车辆已经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被害人家属可以得到相应经济救济,对此本院在量刑时将予以酌情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6日起至2015年4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当庭被告人孟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可以得到酌情从轻处罚。经核查,被告人孟某驾驶车辆已经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被害人家属可以得到相应经济救济,对此本院在量刑时将予以酌情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6日起至2015年4月15日止)。
审判长:张斌
审判员:耿亚斌
审判员:马朝娟
书记员:沈微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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