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丁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丁某

公诉机关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群众,农民。捕前往霸州市胜芳镇北环路金环里39号。2013年11月22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霸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霸州市看守所。
霸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霸检刑诉字(2014)第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孟繁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丁某当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丁某当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王洪江

书记员:梁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