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张某某
公诉机关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小学文化,河北省廊坊市人。2013年11月18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霸州市看守所。
霸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霸检刑诉(2013)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孟繁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宋某某、薛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车辆痕迹物证检验报告,和解协议书、谅解申请书,被告人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亲属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被害人亲属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对其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宋某某、薛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车辆痕迹物证检验报告,和解协议书、谅解申请书,被告人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亲属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被害人亲属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对其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沈建勋
审判员:刘志景
审判员:静欣
书记员:尹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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