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住所地河北省文安县。
被执行人霸州市自强汽车零部件厂,地址霸州市。
负责人潘勇,该××总经理。
李某某与霸州市自强汽车零部件厂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霸民初字第21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霸州市自强汽车零部件厂在银行账户存
款元至霸州市人民法院指定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贺强
书记员:王绍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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