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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河北省霸州市人,农民,现住霸州市。2014年12月12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霸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霸州市院公诉刑诉(2015)第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志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甲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沈建勋
代理审判员 静欣
代理审判员 尹宁

书记员: 贾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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