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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机关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农民工。2014年5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廊广检公诉刑诉(2014)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犯罪成立。其在肇事后拨打120急救电话,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如实供述肇事事实,属自首。且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2)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犯罪成立。其在肇事后拨打120急救电话,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如实供述肇事事实,属自首。且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2)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董平
审判员:潘彦
审判员:何国山

书记员:刘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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