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付某
公诉机关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某,无业。2014年9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取保候审。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廊广检公诉刑诉(201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董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付某主动报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当庭自愿认罪,且在亲属的帮助下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付某主动报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当庭自愿认罪,且在亲属的帮助下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张丽英
审判员:潘彦
审判员:何国山
书记员:张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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