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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东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王国东

公诉机关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国东,务农。2014年4月6日因本案被廊坊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廊坊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廊坊市公安局看守所。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以廊安检刑诉(2014)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国东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晓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国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国东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被告人王国东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国东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国东亲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国东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国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国东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被告人王国东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国东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国东亲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国东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国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张建华
审判员:王建中
审判员:李凤侠

书记员:刘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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