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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孙起广
孙大伟(河北拓石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起广,无业。2002年3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2004年2月21日刑满释放。2014年9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大伟,河北拓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以廊安检刑诉字(201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起广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亚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起广及其辩护人孙大伟到庭参加诉讼。因公诉机关建议,本案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案发后,被告人孙起广主动赔偿被害人刘某亲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孙起广与被害人王某乙双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孙起广分期赔偿被害人王某乙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害人王某乙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证人王某甲、贾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酒精检验鉴定报告;被告人前科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孙起广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起广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致使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级的严重后果,肇事后驾车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孙起广的辩护人关于其能够积极赔偿死者亲属及伤者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及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认罪悔罪,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据充分,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起广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案发后,被告人孙起广主动赔偿被害人刘某亲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孙起广与被害人王某乙双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孙起广分期赔偿被害人王某乙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害人王某乙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证人王某甲、贾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酒精检验鉴定报告;被告人前科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孙起广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起广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致使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级的严重后果,肇事后驾车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孙起广的辩护人关于其能够积极赔偿死者亲属及伤者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及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认罪悔罪,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据充分,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起广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张鸣
审判员:李凤侠
审判员:王建中

书记员:邓雪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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