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少华,男,198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北省隆尧县,捕前住原籍。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7月29日被隆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隆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隆尧县看守所。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公诉刑诉(2017)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少华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俊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少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28日14时许隆尧县公安局北楼派出所民警郝某1及辅警张某1、齐某接杨某1报警后到隆尧县南楼后村处警,经调查了解得知被告人白少华与杨某1因会车发生纠纷,后王某驾车载白少华追撵杨某1所驾车辆至南楼后村,将杨某1车辆逼停后双方再次发生冲突。郝某1等人对双方进行调解未果后口头传唤白少华等人到北楼派出所接受询问,白少华拒不配合,张某1等人强行将白少华带上警车送至北楼派出所,期间遭到白少华暴力反抗,张某1的左手腕部被白少华咬伤。经隆尧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张某1的损伤系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7月28日中午其与白少华吃饭时白少华喝了半斤左右白酒,14时左右其驾车载白少华去要工钱,走到泽畔村东口白少华遇见朋友下车说了两句话后准备上车,从其车后过来一辆雪佛兰轿车准备超其车,白少华站在车门旁等对方过去,对方车经过时可能后视镜碰到了白少华,白少华随手往对方车车尾捶了一拳,对方车过去停下来,司机探出脑袋就骂白少华,白少华与他叨叨起来。后对方车往南楼村方向走了,其开车拉着白少华一直追到南楼后村一块空地将对方车截停,白少华与对方车上穿黑色衣服的男子发生口角并打斗。民警到场了解情况后劝解双方离开,黑衣男子说脸疼、头晕要去看病,二人发生口角后白少华用脚踹黑衣男子但没有踹到,民警将白少华拉到一旁,后不知道怎么回事高个民警要铐白少华,民警拉白少华手时白少华一直抗拒,还问民警“你是哪个村的”,其赶紧劝说民警不要和白少华一般见识,又站到白少华和高个民警中间一只手推着白少华,另一只手示意民警不要给白少华上手铐,后民警拷上白少华将他带上车拉回派出所了。其听到白少华喊骂民警说“我弄死你”,下车时听到民警说白少华“你咬我”,具体怎么咬的其没有看见。
2、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明:2017年7月28日14时30分许其驾驶雪佛兰轿车载张某2行至泽畔村东时,路边停着一辆轿车,车旁一个穿紫色T恤的男子准备上车,会车时其放慢车速并摁了一下喇叭,那男子用手砸了其车门玻璃一下,还指着其车骂。其与那个男子叨叨了几句就开车往南楼村方向走了,对方开车在后面追,追到南楼村从右边别住了其的车,还把其车头处蹭了一下。对方车上的两个男子将其与张某2拽下车,穿紫色T恤的男子就殴打其,其打电话报了警。派出所民警到后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穿紫色T恤的男子又要用脚踹其,民警见他喝了酒就劝他冷静,穿紫色T恤的男子就朝高个民警的胸上打了一拳、踹了一脚,冲高个民警说“你他妈的算老几,信不信老子出来了把你们都弄死”。那男子一直问民警是哪的,还说他不好过都别想好过,后民警给他戴上手铐将他带上警车拉回北楼派出所了,在警车上他还用脚使劲踹车门,到派出所后其看见高个民警手上像是被咬伤了。
3、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明:2017年7月28日14时左右在泽畔村村口其同事杨某1开车要超路边停着的一辆红色轿车时,该车旁边一个穿紫色T恤的男子用手砸了车门上的玻璃一下,还指着车大声骂,杨某1停车落下玻璃问他骂谁,后杨某1开车走了,从后视镜看见一个穿灰色T恤的男子开车拉着穿紫色T恤的男子在后面追,追到南楼后村对方车停在其车的前方,穿紫色T恤的男子将其与杨某1拽下车,朝杨某1脸上打了两拳,又踢了杨某1一脚,杨某1报了警。派出所民警到后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穿紫色T恤的男子又用脚踢杨某1,民警看他情绪比较激动要把他拉到派出所进行询问,穿紫色T恤的男子极其不配合,还辱骂、威胁民警,用脚朝高个民警腹部踹了一脚,用拳打在高个民警胸部,还一直推搡高个民警,民警给他上手铐他一直抗拒,被带上警车后穿紫色T恤的男子还用力踹车门不让关车门。穿紫色T恤的男子应该喝了不少酒。
4、证人郝某1的证言证明:其系隆尧县公安局北楼派出所指导员。2017年7月28日15时许接杨某1报警称在泽畔村东口因超车发生纠纷,对方追至南楼后村将他的车别停后殴打他。其带领北楼派出所辅警张某1、齐某到南楼后村出警,到场得知王某驾车载白少华追至南楼后村将杨某1车辆别停,白少华下车殴打杨某1。其就劝解,劝解过程中白少华又朝杨某1踹了一脚,其看现场调解无效就传唤双方来派出所接受询问,白少华不配合,张某1上前准备强制将白少华带离时白少华骂张某1,捶了张某1一拳又用脚朝张某1腿上踹了一脚,张某1将白少华摁倒在地,齐某上前配合张某1将白少华、王某控制到警车上带回北楼派出所。张某1左手腕上的伤是白少华用嘴咬的,齐某手指上的伤是约束白少华时白少华反抗造成的。
5、证人齐某的证言证明:其系隆尧县公安局北楼派出所工作人员。2017年7月28日15时许指导员郝某1带领其和张某1到南楼后村出警,到场后双方人员正在争执,其用执法仪取证。郝某1先向双方了解情况,后对双方进行劝说调解,让报警人杨某1先离开,但白少华辱骂杨某1不让杨某1离开,并声称要弄死杨某1,白少华同车人员王某则在一旁劝说白少华。因现场调解无效,郝某1传唤当事人白少华、王某、杨某1等人来派出所接受询问,白少华不配合,张某1上前准备强制将白少华带离时白少华抬手捶了张某1一拳,用脚踹了张某1一下,其上前帮张某1将白少华约束,随后将白少华、王某后带上警车拉回派出所。白少华先是踹杨某1,又对张某1拳打脚踢,还咬了张某1手腕一口,其手指在约束白少华时白少华反抗被划伤。
6、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明:其系隆尧县公安局北楼派出所工作人员。2017年7月28日15时许指导员郝某1带领其与齐某到南楼后村处警,到场后双方人员正在争执,经了解得知双方在泽畔村东口因超车发生纠纷,王某驾驶车辆载白少华追至南楼后村将杨某1车辆别停,白少华下车对杨某1进行殴打。其劝说白少华不听,一直辱骂杨某1,声称要弄死杨某1,不让杨某1离开现场。现场调解无效郝某1就传唤当事人白少华、王某、杨某1等人到派出所接受询问,白少华不配合,其上前准备强制将白少华带离时白少华先是辱骂其,后朝其左胸口捶打一拳、用脚踹其腿部,在对白少华约束时白少华将其左手腕咬伤,后其和齐某将白少华、王某带上警车拉至派出所,到派出所后白少华拒绝下车,其在拉白少华下车过程中又被白少华咬伤左手腕。
7、被告人白少华的供述证明:2017年7月28日14时许其与王某饭后王某驾驶哈飞路宝轿车去河北南汪村要账,吃饭时其喝了点白酒。王某开车拉着其从泽畔村东往东走,一辆白色轿车从后面超车,经过其车时还骂,其就让王某追过去问他为何要骂。追到南楼村后将那辆白色轿车别停了,对方车的驾驶员下车后其推搡了他几下,对方就报了警。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后对其说话声音高,其听着不舒服心情不好,就上去拽住一个高个民警的警服并朝他的腿部踹了一脚,其被带到派出所后其不下车,那个高个民警上前拽其胳膊时把其弄痛了,其又朝他手腕处咬了一下。其觉得其在现场应该对处警的民警进行辱骂和威胁了,其记得骂过“你们牛逼啥”,其他的记不清了。事发当天其上身穿红紫色短袖上衣,下身穿浅蓝色短裤。
8、隆尧县公安局政治处出具的关于张某1、齐某工作情况说明及郝某1的人民警察证复印件证明:郝某1系隆尧县公安局北楼派出所民警,张某1、齐某系隆尧县公安局北楼派出所辅警。
9、隆尧县公安局公(冀某)鉴(活)字[2017]073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张某1的损伤系轻微伤。
10、证人杨某1的辨认笔录及被辨认人照片、身份情况说明。证明:经辨认,证人杨某1指认白少华即为殴打其及出警民警的穿紫色T恤的男子。
11、执法记录仪所录制现场视频光盘一张及截图五张。
被告人白少华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其他证据相符,可相互印证。
上述证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少华以暴力方法阻碍隆尧县公安局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少华犯妨害公务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被告人白少华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白少华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
综上,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少华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9日起至2017年10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曹桂法 审 判 员 张香玲 人民陪审员 王玉肖
法官助理李玫 书记员姬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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