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任县。
委托代理人:王玉强,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北旺族饲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魏孟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旺族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内丘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魏孟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奥冉种猪有限公司,住所地内丘县。
法定代表人魏孟刚,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河北旺族饲料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奥冉种猪有限公司、河北旺族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财产无法处置,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程德志 审判员 黄广晋 审判员 安月光
书记员:李西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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