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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某某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冯某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隆某某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隆某某城康庄路266号,机构代码:0006721-1
法定代表人张某,男,职务,局长
被执行人冯某,1987年5月12日。
被执行人祝某,1986年5月2日。

申请执行人隆某某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隆某某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7月5日作出隆人计征字(2013)第0111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隆某某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7月5日作出隆人计征字(2013)第0111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隆某某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冯某、祝某作出的隆人计征字(2013)第0111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隆某某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隆人计征字(2013)第0111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双喜
审判员 王运兴
人民陪审员 李海申

书记员: 任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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