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人博野县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
二、2018年3月27日进行首次网络查控,2018年9月5日进行最后一次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工商登记,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三、2018年8月22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收益类保险,2018年9月5日查询被执行人公积金,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四、2018年9月14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田某某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田某某罚金一案,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637刑初2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一、2018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终结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637刑初23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移送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重新移送执行,且不受移送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寇建立
审判员 肖卫强
审判员 李广仁
书记员:汤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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