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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北省雄县人,现住雄县。2017年6月22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2日被本院重新取保侯审。

雄县人民检察院以雄检公诉刑诉(2017)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颖、于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可减轻处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的犯罪性质及犯罪过程,犯罪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认罪、悔罪,结合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程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春华

书记员:张景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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