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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执行人李瑞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被执行人贾海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瑞某与被执行人贾海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贾海军支付宝账号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贾海军支付宝账号内的存款2036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孟大中
书记员: 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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