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申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申某某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申某某

公诉机关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申某某。2014年1月13日到行唐县公安局投案,同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2014年7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居住。
行唐县人民检察院以行检公诉刑诉(2014)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行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鲁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申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6日17时许,被告人申某某驾驶冀XXXXX/冀XNXX半挂货车沿南桥村公路由南向北行驶与对向行驶的孙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使电动自行车受损,孙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行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申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诉请本院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申某某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持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确保安全,发生致被害人孙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且被告人申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具有弃车逃逸情节,应加重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申某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其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申某某的亲属案发后与被害人的亲属对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院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申某某肇事逃逸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可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七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持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确保安全,发生致被害人孙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且被告人申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具有弃车逃逸情节,应加重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申某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其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申某某的亲属案发后与被害人的亲属对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院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申某某肇事逃逸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可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七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张连员

书记员:王婉璐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