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公诉机关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军生,河北省石家庄市行某某上方乡羊柴村,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20日到行某某公安局投案自首,同年4月22日被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8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行某某人民检察院以行检公诉刑诉(2015)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军生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行某某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军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行某某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肖军生无证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SL89线由北向南行驶至花园头村西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高某驾驶的助力摩托车及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高某、王某受伤,上述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肖军生打了“120”急救电话,在“120”将伤者接走交警未到现场之前肖军生弃车逃逸。此事故经行某某交通警察大队分析认定,肖军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行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高某之损伤属于重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军生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造成二人受伤,其中一人重伤二级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具有逃逸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七年幅度内处罚。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已对二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院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五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军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军生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造成二人受伤,其中一人重伤二级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具有逃逸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七年幅度内处罚。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已对二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院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五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军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王永耀
书记员:张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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