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公诉机关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三刚,农民。2014年3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27日被行某某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行某某人民检察院以行检公诉刑诉(201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三刚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行某某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旭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三刚、被害人的父亲王仁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三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公路上行驶,发生致一人死亡、自己受伤、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行某某交警大队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醉酒后驾车,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三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出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三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公路上行驶,发生致一人死亡、自己受伤、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行某某交警大队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醉酒后驾车,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三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左留章
审判员:朱振国
审判员:李会芹
书记员:魏亚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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