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韩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马某
王某甲
王某乙
王某丙
韩某
戴吉峰(河北金箭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农民,住。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农民,住。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乙,农民,住。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丙,农民,住。
被告人韩某,无业,住。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2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故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故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戴吉峰,河北金箭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故城支公司
负责人刘建春,系该公司总经理。
故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检公诉刑诉(201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故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玉花、代理检察员贾文瑞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被告人韩某及其辩护人戴吉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在交通行驶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故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韩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的亲属代为赔偿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第二百七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九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韩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故城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1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在交通行驶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故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韩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的亲属代为赔偿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第二百七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九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韩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故城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1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张晓霞
审判员:朱希赞
审判员:李金良

书记员:李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