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贾某
公诉机关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群众。2013年10月3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无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2013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以无检刑诉(2014)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邢军然、李伟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22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贾某无证驾驶无牌农用三轮车沿定魏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正村路口左转弯时与对向行驶符某某所骑二轮摩托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符某某及所乘二轮摩托车人刘某某受伤入院。经认定,贾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符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某某对此事故不负责任。经鉴定,刘某某伤情系重伤,符某某伤情系轻伤。该检察机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追究被告人贾某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之间量刑,并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贾某对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而驾驶无牌证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伤,一人轻伤,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贾某主动到无极县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主动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方的谅解,且认罪态度较好,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无极县司法局对被告人贾某的调查评估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四十五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而驾驶无牌证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伤,一人轻伤,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贾某主动到无极县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主动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方的谅解,且认罪态度较好,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无极县司法局对被告人贾某的调查评估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四十五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卢贞建
审判员:李巍
书记员:张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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