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郄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郄某

公诉机关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郄某。2015年8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无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5年9月4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11日被无极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无极县看守所。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以无检公诉刑诉(2015)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郄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红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28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郄某无证驾驶拼装车沿无极县西验村村北南北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处时与对向行驶成某所骑电动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电动三车乘车人程某受伤入院。经无极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郄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程某对此事故不负责任。该检察机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追究被告人郄某的刑事责任。建议对郄某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之间量刑。
被告人郄某对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郄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被告人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案发后,被告人郄某主动到无极县交警大队说明情况,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已主动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经本院委托无极县司法局对被告人郄某进行审前调查,无极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对郄某可以判处非监禁刑在社区进行矫正。根据被告人郄某的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对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四十五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郄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被告人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案发后,被告人郄某主动到无极县交警大队说明情况,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已主动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经本院委托无极县司法局对被告人郄某进行审前调查,无极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对郄某可以判处非监禁刑在社区进行矫正。根据被告人郄某的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对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四十五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付永红
审判员:杨苏敏
审判员:赵翠霞

书记员:张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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