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秦某
公诉机关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2014年12月4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无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4年12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无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无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4月10日被无极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以无检公诉刑诉(2015)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红英、聂晓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4日18时许,被告人秦某酒后无证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无极县北马村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北马村黄某家门前时撞住王某所骑电动自行车尾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死亡。发生事故后秦某驾车继续向南行驶,驶出100多米后,其所驾驶的小客车在车右侧前轮碾压住电动自行车的情况下停止。后经无极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秦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对此事故不负责任。后双方就民事部分已经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秦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秦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之间量刑。
被告人秦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以致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王某死亡,经无极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秦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秦某在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依法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秦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秦某与被害人的近亲属就民事赔偿已达成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秦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对被告人秦某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四十五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以致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王某死亡,经无极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秦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秦某在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依法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秦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秦某与被害人的近亲属就民事赔偿已达成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秦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对被告人秦某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四十五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付永红
审判员:杨苏敏
审判员:司伟娜
书记员: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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