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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
耿某某
任某某(河北宏源律师事务所)
高某某
张某某(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宁某某

公诉机关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耿某某。
委托代理人任某某,河北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某某,2015年3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元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16日经元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元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元氏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某,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宁某某,系被告人高某某母亲。
元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元检公诉刑诉(2015)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耿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元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睿、何彦萍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耿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任某某,被告人高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某某、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元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12日凌晨1时4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无证、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井元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元氏县陈村桥桥西路段时,撞至右侧隔离护栏上,造成高某某及乘车人王某、耿某某、刘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河北省眼科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耿某某眼部损伤为重伤一级。
经元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高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乘车人王某、刘某某、耿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高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特诉请法院,依法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耿某某称被告人无证、酒后驾车,造成其眼部损伤为重伤一级,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请求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高某某的刑事责任,依法判令被告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6.68万元。
被告人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
因上车时提醒过受害人耿某某,自己没有驾驶本,受害人也应承担一定责任,表示愿意赔偿原告人的损失,但若要求数额过高,自己则没有能力赔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在本案中,事故的发生造成了被告人、原告人等身体受伤,从事情的发生至庭审,被告人如实供述案件发生过程,与公安机关的一致,没有隐瞒犯罪的事实,主观上说明被告人认罪,被告人触犯了法律应当受到处罚。
但原告人在本案中也有一定的过错,在公安机关的调查中显示,原告人在明知被告人没有驾驶本的情况下,还是乘坐被告人的车,并且劝被告人饮酒,结果发生交通事故,双方都受伤了,这并不是故意的、单纯的犯罪。
被告人是因好心并未让原告人等出车费。
被告人之前没有违法违纪行为,希望量刑时法庭予以考虑;乘车人王某表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同情,希望从轻处罚;民事赔偿部分被告人家属表示愿意尽最大的努力承担损失。
希望法庭综合本案的情况,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已调解,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根据本案的事实及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前先期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5年3月6日起至2015年9月5日止。
二、被告人高某某于2015年9月1日前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耿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3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已调解,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根据本案的事实及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前先期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5年3月6日起至2015年9月5日止。
二、被告人高某某于2015年9月1日前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耿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3万元。

审判长:周建海

书记员:李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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