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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藁城市人民检察院
吴某

公诉机关藁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2014年04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藁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05月06日经藁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藁城市看守所。
藁城市人民检察院以藁检公诉刑诉(2014)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藁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翠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藁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27日下午03时许,被告人吴某驾驶冀A×××××重型自卸车沿307线由东向西行驶至五里庄旧桥道口处,向南转弯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李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李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事故。经鉴定,李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吴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提请本院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吴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吴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藁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认罪悔过,并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经济损失,得到受害人家属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藁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认罪悔过,并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经济损失,得到受害人家属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王清奎
审判员:李同安
审判员:王连月

书记员:赵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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