藁城市人民检察院
张某
何新华(河北四明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藁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月1日被藁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经藁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2014年1月27日被藁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何新华,河北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藁城市人民检察院以藁检公诉刑诉(2014)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藁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何新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藁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1日7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冀A×××××重型自卸货车沿307线由西向东行驶至藁城市东城街交叉路口处向南右转弯时,与沿307线由西向东行驶的剧某所骑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剧某当场死亡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张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双方已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对公诉人提交的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文书、强制措施文书,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照片,驾驶证、行驶证的相关信息、受害人死亡医学证明书、受害人家属户籍常住人口信息、交通事故的调解手续、起诉意见书,证人张某某证言、被告人张某供述,尸体检验报告、被告人及受害人的酒精检验报告书、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无异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驾驶机动车行驶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藁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悔过,且与受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驾驶机动车行驶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藁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悔过,且与受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李同安
书记员:孙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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