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某某海成品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飞,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赵某振华石油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国镇,该公司经理。
关于赵某某海成品油有限公司与赵某振华石油销售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赵某人民法院(2016)冀0133民初896号民事判决书在规定时间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河北省赵某人民法院(2016)冀0133民初89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龚英波
执行员:王海涛
执行员:张广利
书记员: :邢涛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