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遵化市。系本案被害人张某2之妻。委托代理人王美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遵化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遵化市。系本案被害人张某2之女。委托代理人王美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遵化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遵化市。系本案被害人张某2之女。委托代理人王美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遵化市。被告人老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遵化市。2017年10月9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6日经遵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兼委托代理人刘凤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遵化市。系被告人老兴生儿媳。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以遵检公刑诉[2017]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老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进行合并审理,审理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王某1、王某2因与被告人老某达成赔偿协议,故申请撤回对被告人老某的起诉。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王某1、王某2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王某1、王某2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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