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邯郸市广平县。被执行人:夏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万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双柳街双铺村。法定代表人:戴啟元,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北卓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复兴路112号。法定代表人:邓永增,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夏某某、万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卓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双方当事人在执行中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夏某某、万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卓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7)冀0404民初1120号民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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