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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异议人(被执行人):宋邯军,男,197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申请执行人:范相成,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丛台区。
本院在执行异议人宋邯军与申请执行人范相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异议人宋邯军撤回执行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8)冀0404执异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红燕审判员 吴杰人民陪审员 廖艳
书记员: 关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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