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27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10日被承德市双滦区公安局逮捕,于2017年2月23日被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7年4月14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辩护人成立伟,河北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以双滦区院公诉刑诉[2017]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志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及其辩护人成立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5日06时30分许,被告人杜某某驾驶其所有的冀HXXXXX号小型轿车沿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中心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国税局前路段处时,未停车让行由北向南在人行横道上横过道路的行人张某某,而与张某某相刮撞,造成张某某受伤后经承德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上述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承德市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认定,杜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经承德市第一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杜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0mg/100ml。
另查明,庭审结束后,在本院主持下,被告人杜某某及冀HXXXXX号车辆的保险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由保险公司赔偿被害人亲属人民币280000元,被告人杜某某赔偿被害人亲属80000元。被告人杜某某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杜某某供述,证实:2016年12月25日06时30分许,其驾驶冀HXXXXX号车辆驶至双滦区双塔山镇中心大街国税局前路段时,与一横过马路行人相撞。后拨打120、122电话,并在现场等待警察。
2.证人李桂生证言,证实:2016年12月25日06时30分许,其与妻子张某某在国税局处的菜市场人行横道一前一后过马路时,张某某被一辆由东向西行驶的车辆撞到。
3.监控视频,证实:2016年12月25日06时30分许,被告人杜某某驾驶冀HXXXXX号车辆驶至双滦区双塔山镇中心大街国税局前路段时,与在人行横道上横过马路的行人张某某相撞。
4.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记录及照片,证实:冀HXXXXX号车辆前风挡下端蛛网状破损、车辆右前大灯罩破碎、右侧倒车车镜片破碎脱落,支架断裂,上述痕迹系与行人张某某相撞所形成。
5.承德市第一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血液酒精含量检验,证实:2016年12月25日07时53分,被告人杜某某于承德市中心医院急诊科采取血液。经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0mg/100ml。
6.承德市公安局(承)公(刑)鉴(尸检)字[2016]14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证实:被害人家属不同意尸体解剖,通过尸表检查,死者主因外力作用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分析张某某系重度颅脑损伤致循环衰竭而死亡
7.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证实:被害人张某某于2016年12月25日09时00分因颅脑损伤死亡。
8.承德市公交认字[2016]第0003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事故发生经过、形成原因及责任划分。
9.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杜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10.承德市双滦区秀水街道办事处及输送机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证实:被害人近亲属。
此外,卷宗内还有办案说明、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均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某某案发后未逃离现场,主动报案,在公安机关询问时,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减少基准刑20%以下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对辩护人提出坦白的辩护意见,因已认定为自首,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庭审后,被告人杜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杜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李国辉人民陪审员谢胜发人民陪审员侯金英
书记员:孙大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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