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
刘某某
陈申彬(河北申彬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申彬,河北申彬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以双滦检刑诉(20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陈申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冀HBxxxx号北京现代牌银灰色小型轿车,在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秀水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宽广超市前路段时,将前方由南向北横过公路的行人范某某撞伤,经鉴定范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事故发生后刘某某驾车逃逸。经承公交认字(2014)000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范某某无责任。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属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建议法院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其犯有交通肇事罪的事实供认不讳并未作辩护。
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陈申彬主要辩称,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刘某某无前科劣迹,当庭自愿认罪,希望合议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向本院出具了同意对被告人刘某某适用缓刑并纳入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报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三款、第七十二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向本院出具了同意对被告人刘某某适用缓刑并纳入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报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三款、第七十二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曾晖
审判员:刘磊
审判员:张立群
书记员:孙大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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