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刘某甲

公诉机关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住宽城满族自治县孟子岭乡。2015年9月22日因交通肇事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5日,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同年1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宽城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宽检公诉刑诉(2015)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治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20日9时20分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无号牌重型自卸货车(悬挂冀HF3156号牌为假牌照)沿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大马沟村路由大马沟石子厂向大马沟门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葛家庄路段倒车时,与后方被害人刘某乙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车载冯某某、刘某丙)相撞,造成被害人冯某某、刘某丙当场死亡,刘某乙受伤,两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检察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未作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致使发生二人死亡,一人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驾驶无号牌车辆违法载物,酌情从重处罚。承德瑞丰盛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刘某甲家属与被害人冯某某、刘某丙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各项损失,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刘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其所在社区愿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致使发生二人死亡,一人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驾驶无号牌车辆违法载物,酌情从重处罚。承德瑞丰盛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刘某甲家属与被害人冯某某、刘某丙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各项损失,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刘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其所在社区愿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曹飞燕
审判员:王文君
审判员:王丽艳

书记员:何文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