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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2016年11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8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23日被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检察院以鹰手营子矿区院公诉刑诉[20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利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5日23时22分许,被告人李某驾驶冀HK5408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国道112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国道112线904KM+570M(鹰手营子矿区北马圈子镇金隅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附近)处时,与前方同方向骑行自行车的张某某追尾相撞,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双方车辆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李某驾车逃逸。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李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部分已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2016年11月25日晚11时20分左右,我驾驶冀HK5408号重型自卸货车沿112线由东向西行驶,在承德金隅水泥厂前与一骑自行车的相撞,汽车的前车保险杠撞在对方自行车的后面了,发生交通事故后,因为心里害怕,撞完后我就驾车回家了,又害怕承担责任就没报警。因为保险杠的中网被撞坏了,我自己把保险杠的中网换了,把换下来的中网填炉子烧了。公安机关2016年11月26日第一次询问时,我没有如实回答,是因为怕承担责任。2、证人尹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冀HK5408号重型自卸货车是买的二手车,归其家所有,由李某驾驶。3、交通事故痕迹检验记录、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肇事车辆的痕迹检验情况。4、承德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证实被害人系因急性闭合性胸腔损伤而死亡。5、承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四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李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被害人张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6、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交通事故谅解书,证实2016年12月7日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20000.00元,被害人家属对李某的行为给予谅解。本案另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办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受案登记表、肇事车辆信息、驾驶人信息等证据在案证实,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在事故发生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了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李志鹏 审判员马云龙 人民陪审员曹锡芬

书记员:鲁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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