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蔡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委托代理人刘波,系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双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本院根据(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06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受理执行,2017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苏红春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刘双某下落不明,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和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所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和线索。2017年8月24日申请执行人蔡彬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院(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063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063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忠树
审判员 李昌海
审判员 刘玉华
书记员:汪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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