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熊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现住本市。被执行人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住本市。
本院在执行熊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熊某与被执行人张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某于2018年7月25日偿还1万元,于2018年10月31日之前偿还5万元,余下部分于2018年12月31日之前还清。申请执行人熊某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鄂1081民初700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 刚
审判员 刘玉华
审判员 李昌海
书记员:李玉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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