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石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被执行人:石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
本院在执行石某与石某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2016)鄂1124民初27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石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石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石某在中国农业银行62×××7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938.7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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