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男,1956年出生,汉族,个体经商,住监利县容城镇。
委托代理人胡毅,湖北司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6年出生,汉族,监利县地税局干部,住监利县。
本院在执行黄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鄂监利民初字第006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敦辉
书记员: 陈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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