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甲,男。2008年3月8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潜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1月27日刑满释放;2015年5月14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监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监利县人民检察院以监检公诉刑诉(2016)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监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湛逢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初至2月10日,郑某甲(已判刑)以每天200元至400元不等的价格,租赁监利县福田寺镇某某村二组村民彭某甲家开设赌场,郑某甲邀约被告人杨某甲到赌场帮忙,并承诺赚钱后给予一定分红。郑某甲以每天300元至400元不等的报酬,邀约敖某甲(已判刑)到该赌场做“幺场”,负责收钱、赔钱和打杆子抽头渔利;邀约“老爷公司”派瞿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到该赌场做“老爷”;邀约“码公司”派人到该赌场“放码”。被告人杨某甲负责邀约赌客前来赌博,安排“钉子”到赌场外放哨。该赌场以摇骰子押单双的形式聚众赌博,10元起注,2000元封顶,每局场面达几百元至几千元不等;每场参赌人员达二、三十人。该赌场通过定点和打杆子的方式,每场抽头渔利2000元至3000元。该赌场共计聚众赌博10余场次,抽头渔利合计近3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于2015年5月13日到监利县柘木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彭某甲、彭某乙、彭某丙、魏某、舒某甲、舒某乙、肖某某、郑某乙、郑某乙、彭某丁、穆某某、易某某、候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徐某等人的证言;同伙郑某甲、敖某甲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参与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甲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自动投案,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有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3日起至2017年1月12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唐良刚 人民陪审员 蔡明珍 人民陪审员 瞿云姣
书记员:李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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