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无业。2016年8月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崇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潘盼盼,湖北顺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崇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崇检刑诉(2016)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崇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邓浩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潘盼盼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案发后主动投案,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郭正安
书记员:康天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