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龚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龚某,农民。2015年9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刑事拘留,9月16日被逮捕,同月24日被取保候审。

崇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崇检公诉刑诉(2015)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崇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邓浩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如实供述所犯事实,属自首行为,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龚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建宏

书记员:康天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