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崇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大专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地广东省普宁市,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2015年12月10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崇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0日被逮捕,2017年9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李欣,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杨嘉敏,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苏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广东省普宁市,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2015年12月10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崇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0日被逮捕,2017年8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杨思敏,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江科,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中专文化,出租车司机,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住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2016年5月13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抓获归案,同月20日被崇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2日被逮捕,2017年8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谭维强,湖北顺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起诉指控: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苏某某多次向其胞兄苏某1(另案处理)借款共计2000万元从事民间借贷业务,因部分客户有买卖外汇的需求,苏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从中按换汇额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收取手续费,向被告人江科、许某、陈某1、陈某2、肖某买、卖外汇共计约人民币6400万元。其中,被告人苏某某负责联系客户、收付现金和外币支票等业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6月26日,许某因欲购买香港股票需要港币,联系苏某某用人民币兑换港币,其将300万元人民币转到苏某某控制的苏某5的银行账户,苏某某安排陈某3、苏某3从其控制的中瑞贸易有限公司转账3726693元港币到许某香港银行账户;2015年7月6日、7月7日,以同样的方式,许某将分别将100万元和70万元人民币转到苏某某控制的苏某5银行账户,苏某某又安排陈某3、苏某3从其控制的中瑞贸易有限公司分别转账1240680元、868471元港币到许某香港银行账户。2.2015年8月,陈某1受林某1的委托将人民币兑换成美元,陈某1通过苏某1与苏某某联系兑换事宜,2015年8月30日,陈某1分3笔将14548896元人民币转账到苏某某控制的苏某6文的银行账户后,苏某某将224.52万美元转账到陈某1提供的香港银行账户。3.2015年9月15日,陈某2需要399万元澳币,其安排张某联系许某将1850万元人民币兑换港币后再转换成澳币,许某联系苏某某兑换港币。2015年9月15日、9月16日,陈某2分7笔共计1850万元人民币转账到苏某某控制的杨家配、蓝某等人的银行账户上,苏某某收到1850万元人民币后,从其控制的正羽贸易公司、中瑞贸易有限公司等3个香港账户分6次共计转账22208803元港币到陈某2香港银行账户。4.2015年10月,肖某因需将其香港账户的港币兑换成人民币,通过苏某2、王漫向苏某某联系进行兑换。2015年10月12日、26日,肖某分2次从其香港汇丰银行账户转账共计2600万元港币到苏某某控制的中瑞贸易有限公司的账户,苏某某使用其控制的陈漫等人民币银行账户转账给肖某人民币2132万元。5.2011年8月至2015年12月期间,被告人江科为谋取非法利益,从彭某、马某、熊某1等人手中收购港币或者港币支票,并按千分之一收取手续费后,用购买的港币或者港币支票与苏某某、苏某某兑换人民币,苏某某将共计约500万元人民币分多次转到彭某、马某、熊某1提供的人民币银行账户。崇阳县公安局在侦查期间,扣押、冻结被告人苏某某非法资金人民币4000万元。针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向法庭宣读、出示了相关书证,证人肖某、苏某2、陈某2、许某、陈某1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苏某某、苏某某、江科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苏某某、江科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非法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苏某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有异议。辩解其买卖外汇的数额没有6400万元,许某的数额没那么大,陈某1、陈某2、肖某、彭某、马某、熊某1等人我都不认识。被告人苏某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辩解其只与江科联系,彭某、马某、熊某1等人不认识,也没有他们的联系方式。被告人江科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有异议。辩解其2016年5月13日已被抓获归案;其不是收购港币或港币支票,只是跑腿,参与买卖外汇的具体数额不清楚。被告人苏某某的辩护人认为:1.崇阳县公安局明知案件没有管辖权却称属其管辖,并立案、抓人,本案在取得指定管辖权之前所有的侦查行为违法,所产生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应当排除。2.本案“存储媒介、电子设备和电子数据”的现场勘验、提取、固定未制作《封存电子证据清单》、《固定电子证据清单》,福建中证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电子数据检验报告》的检材可能被污染,且在移交鉴定材料时未核对检材的完整性、原始性,读取的电子数据不具备鉴定基础;检方宣读的几份被告人供述不在《提讯证》记录中,不能证明警方对被告人的讯问合法。该部分证据亦属于非法证据,应当排除。3.《起诉书》称崇阳县公安局在侦查期间扣押、冻结被告人苏某某非法资金4000万元。检方只出具票据3000万元。警方搜查现场所扣押的大量财物(现金约60万元、银行账户资金数额无材料)没有随案移送,请合议庭认定及处理。4.事实部分:许某分别给苏某某人民币300万元、100万元、70万元兑换港币3726693元、1240680元、868471元,许某与苏某某、苏某某口供不一致,鉴定报告显示苏某某收到许某的钱比支付许某的钱少,按当日外汇牌价苏某某的手续费是20‰至21‰不合常理;陈某1用人民币14548896元找苏某某兑换美元2245200元,按当日外汇牌价苏某某的手续费是12.5‰,不合常理;陈某2用人民币1850万元找苏某某兑换港币22208803元,鉴定报告只有人民币1500万元,按当日外汇牌价苏某某的手续费是16.8‰;肖某用港币2600万元找苏某某兑换人民币2132万元,鉴定报告显示苏某某给肖某人民币24514000元与起诉指控不符,按当日牌价2600万元港币应兑换21319480元人民币,苏某某赔了520元人民币,不合常理;江科在4年时间内用购买的港币或者港币支票与苏某某、苏某某兑换约500万元人民币,没有证据证明这500万元是如何构成的,属事实不清。5.刑法第225条有罚金刑,起诉书居然对违法所得没有认定,检方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没有达到我国刑法、刑诉法所要求的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明标准。请求法庭充分考量到案证据的证明力和法律规定,作出公正的判决。被告人苏某某的辩护人认为:1.同意被告人苏某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2.被告人苏某某只是苏某某公司的员工,老板让其做什么就做什么,起诉书没有阐述苏某某的犯罪事实,可见苏某某的作用及其微小。辩护人认为,无论被告人苏某某作过怎样的供述或认罪表示,法庭不能根据现有的证据认定被告人苏某某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江科的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江科的行为从属于客户,客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货币的行为未定罪,江科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即使江科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江科只起传递信息的作用,没有决定权,款项不经过江科账户,江科只赚取出租车费用,应认定为从犯。2.苏某某供述“我与江科兑换港币支票折算人民币约400多万元、美元支票折算人民币约60万元”,苏某某供述“我与江科买卖外汇估计500万元人民币,有现金、支票、网上转账”,客户彭某、熊某1、马某的证言未证实有美元支票,江科妻子的证言“听江科说兑换外汇四、五百万元人民币”,故江科涉案的具体数额不确定。3.被告人江科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虽然记不清楚兑换外汇的数额也是坦白。4.被告人江科开出租车为生,无犯罪前科,认为帮他人跑腿换汇没有触犯法律,具有多个酌情从宽处罚条件。经审理查明: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苏某某向其兄长苏某1(另案处理)借款2000万元,在广东和香港等地开设公司和人头银行账户,建立地下钱庄,雇佣被告人苏某某及陈某3、苏某3、苏某4等人从事借贷和买卖外汇等业务。其中许某、陈某1、陈某2、肖某及被告人江科介绍的马某、彭某、熊某1等人在苏某某的地下钱庄买、卖外汇共计人民币约6400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6月26日、7月6日、7月7日,客户许某找被告人苏某某用人民币兑换港币,被告人苏某某与许某互通银行账户信息,许某将人民币300万元、100万元、70万元合计人民币470万元转入被告人苏某某控制的苏某5银行账户里,当日或次日,被告人苏某某安排陈某3、苏某3从其控制的香港中瑞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里将港币3726693元、1240680元、868471元合计港币5835844元转到许某的香港银行账户里。按当日国家外汇牌价计算,被告人苏某某非法获利96619元。2.2015年8月,客户陈某1用人民币兑换美元,陈某1通过苏某1找被告人苏某某兑换。2015年8月31日,陈某1将人民币14548896元转到苏某某控制的苏某6文银行账户里,当日或次日,被告人苏某某将美元224.52万元转到陈某1提供的香港银行账户里。按当日国家外汇牌价计算,被告人苏某某非法获利203640元。3.客户陈某2安排张某用人民币兑换澳元,张某请许某帮忙,许某联系被告人苏某某兑换。2015年9月15日、16日,张某分7笔将人民币1850万元转到苏某某控制的杨家配、蓝某、苏某7的银行账户里,当日或次日,被告人苏某某分6笔从其控制的香港正羽贸易公司、中瑞贸易有限公司等单位和个人银行账户里将港币22208803元转到陈某2的香港银行账户里。按当日国家外汇牌价计算,被告人苏某某非法获利255914元。4.2015年10月,肖某通过苏某2找人用港币兑换人民币,苏某2联系王漫兑换。2015年10月12日、26日,肖某从其汇丰银行账户里将港币2600万元转到被告人苏某某控制的中瑞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里,被告人苏某某从其控制的杨家配、朱某、蓝某、李某、字洪某、陈某5二的银行账户里将人民币2132万元转到肖某中国建设银行深圳东海支行的银行账户里。按当日国家外汇牌价计算,被告人苏某某亏损520元。5.2014年至2015年12月,被告人江科在开出租车期间通过被告人苏某某买卖外汇牟利,向乘客介绍自己有兑换外汇的途径,获得客户用港币或者港币支票兑换人民币的信息后,遂按照苏某某安排与被告人苏某某联系,被告人苏某某收到江科转交的外币或者外币支票后,或通过江科给客户现金,或将江科提供的客户银行账户发到苏某某的微信群里给客户转账。其中客户彭某、马某、熊某1三人共找被告人江科用港币或港币支票兑换人民币约500万元。该笔事实被告人苏某某非法获利不详,被告人苏某某从苏某某手中领取“工资”50000余元;被告人江科按换汇额的1‰收取手续费计违法所得约5000元。同时查明:崇阳县公安局民警扣押苏某某人民币483685元、港币90230元,扣押苏某某人民币122505.1元、港币2140元、台币100元;冻结苏某某用于买卖外汇的李某平安银行账户尾号…9219余额668361.07元、朱某交通银行账户尾号…9234余额4341648.04元,未用于买卖外汇的深圳市博信业贸易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账户尾号…3006余额2085834元;2016年4月,苏某1主动到崇阳县公安局缴纳非法经营资金3000万元,承诺替苏某某缴纳用于犯罪的资金。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定的下列证据证实:1.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苏某某、苏某某、江科的身份情况。2.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苏某某、苏某某于2015年12月9日12时许在深圳市罗湖区新安路4号森威大厦雍景园15D,被崇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江科于2016年5月13日20时许在深圳市罗湖区黄金海岸3楼3210房间,被深圳市公安局南湖派出所民警抓获。3.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明2015年12月9日,崇阳县公安局民警在深圳市罗湖区新安路森威大厦15D搜到苏某某人民币483685元,港币90230元,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内存卡1个,密码器3个,U盾6个,U盘2个,银行卡7张,社会保障卡1张,港澳通行证1个,手机6部以及印章、笔记本、钥匙、账单、支票等物品;苏某某人民币122505.1元,港币2140元,台币100元,索尼牌笔记本电脑1台,U盾4个,银行卡2张,手机7部,笔记本6个以及账单、居住证、驾驶证等物品;苏某3人民币1430元,港币140元,银行卡3张,手机2部等物品。在深圳市正信兴业投资有限公司搜到苏某1手提电脑2部,U盘6个,银行安全令9个,银行卡18张(汇丰银行卡1张),银行存折4本,手机3部等物品;苏某4电脑主机1台,U盘2个,U盾36个,储蓄卡6张,信用卡2张,手机8部等物品;在广东省普宁市南径镇碧屿村苏某某家三楼陈某3工作室搜到华硕、惠普、联想、索尼笔记本电脑各一台,U盾22个,金士顿优盘2个,银行卡10张,手机15部等物品。移交物证:标有苏某某的U盘3个,标有苏某4的U盘1个。4.情况说明:2016年4月,苏某1将借给其弟苏某某用于经营地下钱庄的启动资金人民币2000万元和香港“丰记”地下钱庄涉案资金人民币1000万元共计人民币3000万元上缴到崇阳县财政专户上。2017年5月,崇阳县公安局冻结苏某某经营地下钱庄的李德升平安银行账户尾号…9219余额668361.07元、朱某交通银行账户尾号…9234余额4341648.04元。5.湖北省暂扣款物票据:证明2016年4月14日,崇阳县财政局国库股收到苏某1上缴的非法经营暂扣款3000万元。6.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及账户清单:证明李德升、深圳市博信业贸易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尾号…9219、…3006账户只收不付,余额分别为668361.07元、2085834元,冻结期限为2017年5月22日到2017年11月21日;朱某、苏某1在交通银行尾号…9234和…8130账户只收不付,余额分别为4341648.04元和10125504.21元,冻结期限为2017年5月26日至2017年11月25日。7.证人许某的证言:我跟梁某是老朋友,他以前找我借过钱,我认识他的老婆陈某2及他们公司的财务人员张某(女)。2015年9月14日,张某说她的老板梁某、陈某2有一千多万元人民币要转到澳洲去投资,请我帮忙联系地下钱庄将人民币兑换成港币。我以前做物流生意认识地下钱庄的“大苏”、“小苏”,我打电话150××××0390给“小苏”,“小苏”把人民币兑换港币的汇率1:0.833提供给我,张某同意按“小苏”提供的汇率兑换。2015年9月15日上午,我将“小苏”发给我的蓝裕威中国农业银行深圳新岸线支行62×××76账户、杨家配普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62×××58账户转发给张某,将张某发给我的陈某2香港汇丰银行50×××33账户转发给“小苏”,张某通过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强北支行陈某26226310910498896账户转人民币300万元给蓝某账户,转人民币100万元给杨家配账户,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陈某xxxx33账户转人民币200万元给杨家配账户,合计转人民币600万元给“小苏”的地下钱庄。当日下午,陈某2香港ZHENGYUTRADELIMITED账户收到“小苏”转入的港币7202851元。2015年9月16日上午,我将“小苏”发来的蓝某、杨家配及苏某7的中国工商银行62×××94账户转发给张某,张某通过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陈某2的账户给蓝某的账户转款人民币300万元,给苏某7的账户转款人民币350万元,给杨家配的账户转款人民币600万元合计人民币1250万元给“小苏”的地下钱庄,当日下午,陈某2的香港账户收到“小苏”CREDITASADVISED转入的港币6202881元、ZHENGYUTRADELIMITED转入的港币3739985元、ZHONGRUITRADINGLIMITED转入的港币4063106元及次日CREDITASADVISED转入的港币1000000元合计15005972元。这样陈某2通过“小苏”的地下钱庄用人民币1850万元兑换港币22208823元。我叫不出“大苏”、“小苏”的名字,我存有他们兄弟的电话,“大苏”电话138××××1688、“小苏”电话150××××0390、134××××8186,微信昵称“DerekBGSo”,我知道他们做地下钱庄生意。我手机上的信息打印出来了,我签字确认。2015年,我个人找“小苏”用人民币兑换港币17笔计人民币25928665元。具体明细20150122日40.35万元、20150306日200万元、20150312日40.75万元、20150402日80.67万元、20150408日80.2965万元、20150414日100万元、20150427日80.8万元、20150626日300万元、20150706日100万元、20150707日70万元、20150721日200万元、20150803日100万元、20151015日200万元、20151029日350万元、20151030日400万元、20151116日140万元、20151203日110万元。我用的是许某xxxx9、6225360000378004账户向“小苏”提供的韦某尾号3231、黄皓棕尾号8329、苏某5尾号7158、杨家配尾号8958、朱某尾号9234账户转人民币。我提供给“小苏”的港币接受账户是我的中国银行HSUJUNGCHIAO01236110183828账户、我老婆的中国银行HSUCHENCHOU01236110209681账户、我香港朋友金某的17×××33账户。我用金某账号接收的港币,我都委托金某帮我买了港股。2009年,我香港耀丰通运公司办事员小杨与“大苏”有过生意往来,2011年我直接跟“大苏”联系,2015年我要换汇联系“大苏”,“大苏”便介绍“小苏”给我认识,说以后有需要换汇就直接联系“小苏”。从2011年期间,我好几次找“大苏”用港币兑换12万左右的人民币,那段时间都是用港币现金兑换人民币现金,现场交易,后来因为出现过假币要求不用现金。2009年至今,我的银行流水共向“大苏”、“小苏”控制的银行账户转出人民币57490414元,从“大苏”、“小苏”控制的银行账户转进人民币40321593元。转出人民币是我用人民币兑换港币,转进人民币是我用港币兑换人民币。许某与张某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苏某7工行账户尾号为6494、杨家配信用合作联社账户尾号为3018、截图陈某220150916日转入港币4063121元、截图陈某220150916日转入港币3740000元、截图陈某220150916日转入港币100万元、截图陈某220150915转入港币3302881元、截图陈某220150916日转人民币300万元给杨家配账户尾号8958,截图陈某220150916日转人民币300万元给蓝某账户尾号4276、截图陈某220150915日转人民币200万元给杨家配账户尾号8958、截图陈某220150915日转人民币100万元给杨家配账户尾号8958、截图20150915日陈某2转人民币300万元给蓝某账户尾号4276。8.证人陈某1的证言:我跟苏某1是深圳的邻居,又是普宁的老乡,同时我也认识苏某1的弟弟苏某某。我有一个朋友林某1(已故),他跟苏某1也熟,林某1可能知道苏某1经营地下钱庄。2015年8月,林某1叫我把他存在我这里的人民币转给苏某1换汇,我打苏某1的电话138××××1688,苏某1同意帮忙。2015年8月30日,苏某1的弟弟苏某某用手机150××××0390跟我发了一条短信“揭阳市交行普宁城东支行xxxx5苏某6文”,苏某1也用手机138××××1688给我发了同样的信息,他们兄弟的意思是叫我把人民币转到苏某6文的银行账户上换汇,我收到苏某1、苏某某兄弟的信息后回复“收到,谢谢”。第二天我把林某1给我的美元接受账户“公司:BetamaxIndustrialLtd.银行:BankOfChina(HK)Ltd.账号:07×××68(USD)”转发给苏某1、苏某某兄弟,叫他们把兑换后的224.52万美元转入BetamaxIndustrialLtd公司的美元账户里。2015年8月31日,我用我妹夫郑洲6226190301330993账户、陈某16225380086548338账户、我老婆庄银(方方土)62×××88账户向苏某6文的银行账户分别转出人民币200万元、800万元、4548896元合计14548896元。当天,苏某1收到我的人民币后发条短信给我“民14548896”,我回信“好的”,后来林某1确认收到了224.52万元美元。苏某1提供给我的换汇汇率是6.48,国家公布的人民币兑换美元汇率是6.3893。9.证人陈某2、张某的证言:证明陈某2是深圳市恒丰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陈某2的老公梁某是深圳市恒丰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2013年,陈某2在澳大利亚开公司KECOCITYDEVELOPMENTGROUP,2015年9月,KECOCITYDEVELOPMENTGROUP需要投资澳元400万元,因为走国家外管局很慢,所以陈某2安排公司财务张某联系换汇公司将投资款转到境外,总共兑换人民币1850万元。2015年9月14日,张某联系许某(电话135××××1651,139××××9977)将公司人民币1850万兑换成港币。9月15日上午,许某通过手机发给张某“中国农业银行深圳新岸线支行,蓝裕威62×××76账户”和“普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家配62×××58账户”,张某通过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强北支行陈某26226310910498896账户分别向蓝某账户转人民币300万元,向杨家配账户转人民币100万元,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陈某xxxx33账户向杨家配账户转人民币200万元,总计600万元。9月15日下午,香港汇丰银行陈某250×××33账户收到ZHENGYUTRADELIMITED转入的港币3899985元、3302866元合计7202851元。2015年9月16日上午,张某收到许某转发的蓝某、杨家配、苏某7(中国工商银行62×××94)银行账户,张某通过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陈某xxxx33账户分别向蓝某账户转人民币300万元,向苏某7账户转人民币350万元,向杨家配账户转人民币二笔300万元合计人民币1250万元。9月16日下午,香港汇丰银行陈某250×××33账户收到CREDITASADVISED转入的港币6202881元、ZHENGYUTRADELIMITED转入的港币3739985元、ZHONGRUITRADINGLIMITED转入的港币4063106元,9月17日,收到CREDITASADVISED转入的港币1000000元合计15005972元,总计港币22208823元。费用报销单:证明20150917日陈某2支付澳洲投资款399万元澳元、银行支付人民币1850万元。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柜位存款单:证明陈某2将港币22288495元换汇澳元399万元。汇丰银行理财结算单:证明20150915日正羽贸易公司转入3899985元、3302866元,20150916日CREDITASADVISED转入6202881元,20150916日正羽贸易公司转入3739985元、中瑞贸易公司转入4063106元,20150917日CREDITASADVISED转入1000000元,20150916日苏某某转入1000000元给陈某2的汇丰银行账户,20150917日存款澳元399万元。建行交易信息截图:证明陈某2尾号1333账户于20150915日转杨家配尾号8958账户200万元,20150916日转杨家配尾号8958账户300万元、300万元,20150916日转杨家配尾号8958账户300万元,20150916日转苏某7尾号6494账户350万元,陈慧玲尾号8896账户于20150915日转杨家配尾号8958账户100万元,20150915日转蓝某尾号4276账户300万元。10.证人肖某的证言:2015年10月12日,我打电话给苏某2找王漫(男,不认识)换汇,苏某2把王漫和我提供的信息互通,我从香港汇丰银行XIAOSHUILONG50×××33账户转港币1300万元到王漫提供的ZHONGRUITRADINGLIMITED账户里,当日及次日我肖某43×××19账户分别收到杨家配62×××58账户、朱某xxxx4账户、蓝某xxxx5账户转入的人民币200万元和130万元、235万元、285万元和216万元合计人民币1066万元。2015年10月26日,我又从香港汇丰银行XIAOSHUILONG50×××33账户转港币1300万元到王漫提供的ZHONGRUITRADINGLIMITED账户里,当天及次日我肖某43×××19账户分别收到朱某xxxx6账户、李某xxxx9账户、杨家配62×××58账户、字洪某6214837557208117账户、陈某5二6214857550228433账户转入的人民币42万元、299万元、98万元、346.1万元、280.9万元合计人民币1066万元。苏某2没有得我的好处,她帮我联系换汇也是为了拉我这个客户。王漫在换汇业务中肯定赚了钱,至于他赚了多少我不知道。肖某2015年银行流水、手机短信:证明肖某43×××19账户于20161012日收到杨家配账户转入人民币200万元和130万元、朱某账户转入人民币235万元、蓝某账户转入人民币285万元和216万元合计人民币1066万元;于20161026日收到朱某账户转入人民币42万元,20161027日收到李某账户转入人民币299万元、杨家配账户转入人民币98万元、字洪某账户人民币346.1万元、陈某5二账户人民币280.9万元合计人民币1066万元。肖某香港汇丰银行理财结单:证明肖某香港汇丰银行XIAOSHUILONG50×××33账户于20121012日转中瑞贸易公司港币1300万元、20121026日转中瑞贸易公司港币1300万元。11.证人苏某2的证言:我在浦发银行深圳分行个贷部工作,我认识客户王漫,王漫主动跟我说他做换汇生意,如果有客户要换汇的话可以联系他做,我答应了。我在认识王漫之前认识另一个客户肖某。2015年9月份,肖某打电话问我有没有做换汇的朋友,他用港币换人民币,当时我对肖某说可以帮忙问下,接着我打王漫的电话,王漫说了一些兑换外汇的事情,并把兑换汇率报给我,我报给肖某,肖某没有讨价还价就同意了。接着王漫把香港的港币接收账户发给我,我转发给肖某,肖某把他在深圳的人民币接收账户发给我,我转发给王漫,然后肖某按照王漫提供的账户转入港币,王漫确认收到后,向肖某提供的账户转入相应的人民币。2015年9月至2015年10月,肖某共找我联系王漫三次,我对照肖某带来的香港银行及大陆银行的流水(对账单),我帮肖某联系王漫用港币兑换人民币的详细情况是(1)2015年10月12日,肖某香港汇丰银行XIAOSHUILONG50×××33账户转港币1300万元给王漫提供的ZHONGRUITRADINGLIMITED(中瑞贸易公司)账户,当天及第二天,肖某43×××19账户收到人民币杨家配账户200万元和130万元、朱某账户235万元、蓝某账户285万元和216万元共计人民币1066万元;(2)2015年10月26日,肖某香港汇丰银行XIAOSHUILONG503-165805-833账户转港币1300万给王漫提供的ZHONGRUITRADINGLIMITED(中瑞贸易公司)账户,当天及第二天,肖某43×××19账户收到人民币朱某账户42万元、李某账户299万元、杨家配账户98万元、字洪某账户346.1万元、陈某5二账户280.9万元合计人民币1066万元。12.证人马某的证言:我以前在江科家的村子里打工,江科在坪山开出租车,我经常坐他的出租车拉货物,聊天中江科说他有兑换外汇的渠道,以后有港币或美元可以找他兑换。2011年,我开始做一些电镀厂的生意,有时香港的客户会付给我一些港币。2014年左右,我开始找江科兑换客户付给我的港币支票,我打江科电话将港币支票给他,他当天将人民币转账到我建设银行62×××18账户里。之后我陆陆续续找江科兑换过20多次港币,每次几万元港币支票,共兑换了近200万元港币,估计人民币160万元。每次兑换的汇率都不一样,基本上是0.8左右。我找江科兑换港币他应该赚了钱,至于他赚了多少钱我就不清楚了,他也不会告诉我。我找他用港币兑换人民币,是因为国家外汇管理规定,每人每年的外汇进出有金额限制,而且兑换的时间至少要一个星期,我找江科兑换方便。对方转账给我的账号及账户是多少我都不记得了,我也没有注意。13.证人彭某的证言:我和江科都是坪山本地人,他在坪山开出租车,我在坪山顺时塑胶五金电器厂当会计,我就经常坐他的出租车到银行跑业务,聊天中他说他有换外汇的渠道,我手中有港币或美金可以跟他联系。2015年3月份左右,我给他十几万元港币,他当天将人民币转账到我建设银行62×××26账户上。之后我陆陆续续找他兑换过四、五次港币,每次给他十万港币左右,他把人民币转到我账户上。每次兑换的汇率都不一样,都是比当天银行公布的汇率上浮一个点,如当天银行港币兑换人民币的汇率是0.831,江科就会以0.832的汇率给我。我找江科兑换港币他应该赚到了钱,至于他赚了多少钱我就不清楚了,我从中也赚了一点钱,从他那里换人民币,汇率比银行高一点,兑换20万,我可以赚一千多元钱。我接受人民币的卡是彭某62×××26账户,对方转账给我的账号及账户我都不记得,我也没有注意。我从江科那里兑换了五、六次港币,一共兑换了六七十万港币,估计人民币50余万元。我建设银行尾号1226的卡我私人和厂里财务上共用,我们财务上有四个人,平时我们的财务总监罗先生跟江科有兑换美元的来往,江科付给他的人民币也都打入我的这张建设银行卡上,钱到账后我将钱转到罗先生的账号里,他们之间具体兑换了多少次多少金额我就不清楚了。前段时间罗先生从厂里辞职,现移民到加拿大居住。14.证人熊某1的证言:我来坪山上班做生意有好多年了,江科是坪山本地人,他在坪山一带开出租车,后来我们一起在外面喝喝茶、聊聊天,聊天中他说有兑换外汇的渠道,以后我们朋友中谁有港币或美元可以找他兑换。2011年底我开始做一些二手机器设备的生意,有时会收购一些二手机器设备卖给在深圳开工厂的香港老板,香港老板就会给我一些港币支票。2015年3月份左右,我开始找江科兑换外汇,将港币支票给他,他将人民币转账到我中国银行60×××81账户上,我陆陆续续跟他兑换过十多次港币,一共兑换了四百万元港币,他转账给我的人民币估计有300多万元。每次兑换的汇率都不一样,具体汇率是多少我不知道,基本上汇率是0.81左右。我找江科兑换港币他应该赚到钱了,至于他赚了多少钱我不清楚,他也不会告诉我。我应该没有赚到钱,我只是把港币支票兑换成人民币。我接受人民币的账户是中国银行熊某160×××81账户,对方转钱给我的账号及账户我都不记得,我也没有注意。15.证人廖某的证言:证实其浦发银行的网银账号给其丈夫江科在使用,其听江科说“阿平”出事了,涉及换汇的事情,怕牵连到他,他把手机号码换了。江科安排其开车到罗湖区文锦渡口岸加油站对面的马路边打“阿平”的电话,将信封交给“阿平”。16.证人苏某1的证言:2012年8月份,我弟苏某某做民间借贷生意缺少资金,我同意并调齐2000万元人民币给他做启动资金。当时我自己的账上没有这么多钱,就分多次把钱转到苏某某给我的账户上,但具体是那些账户我不记得。我借钱的利息是月利率1.5%,从2012年8月份借出到2015年3月份偿还本金和利息共计人民币2950万元。2015年3月份苏某某把钱还清后,我和他之间还有相互调取资金周转的账目,苏某某用邮箱记账,我登陆苏某某的谷歌邮箱偷着记录,我登录苏某某的邮箱发现他除了借贷还在做换汇业务。因为在深圳做换汇的人很多,而且我弟说他是在香港做换汇,所以我也没有反对他这样做。2015年(具体时间不记得了),陈某1打电话给我说要找我弟苏某某,我把我弟的电话告诉他了,我也打电话给我弟苏某某说陈某1找我要了你的电话,有什么事你们之间可以谈一下,后来陈某1发了一条短信给我,陈某1说发错了应该是发给我弟苏某某的,我就把这条短信转发给我弟了,至于我弟弟有没有赚钱,具体换了多少钱都不是我关心的事,我也不清楚。17.证人陈某3的证言:2013年初,我通过他人介绍到深圳市罗湖区文锦渡出口办公楼二楼帮苏某某做事,苏某某安排我帮他操作网银转账。2014年过完年后苏某某安排我到广东省普宁市南径镇碧屿村(苏某某老家)这边在网上操作网银转账。2015年6月份,苏某某安排我到香港的一个香港人(姓苏,年龄有20多岁,是苏某某事先联系好的)家里用网银转帐,我在香港那边呆了一个星期就回普宁了,在香港转账是用境外正羽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转帐,账号是英文我不记得。我一般每天上午9点半左右上班,下午5点钟下班,我上班的第一件事是在工商银行的网站上看当天的国家汇率,然后把汇率报到“喝喝茶聊聊天”的微信群里,再就是按照苏某某的指示操作网银给指定的客户转账,没事的话我就玩手机。刚开始苏某某每月给我2000元钱工资,从2014年开始到现在每月给我4000元钱工资。印象中苏某某给过我两个网银,分别是信托商业银行(香港)和汇丰银行(香港)两个银行网银,这两个网银的户名分别是正羽贸易有限公司和苏某某,卡号我不知道,网银的保安编码器由苏某某自己带着。2015年至今我都是用汇丰银行(香港)的网银转账,用正羽贸易有限公司的网银接收港币、美金等其他币种,详细情况以手机短信或者微信记载为准。我的电脑里保存了这两个网银的网页,直接进入这两家银行的网银登录页面就行了。信托商业银行(香港)的登录用户名我不记得了,汇丰银行(香港)的网银登录用户名现在我也不记得了(以之前所讲的为准),然后输入苏某某告知我的网银登录保安编码就能登录了。例如苏某某要转100万港币给A,苏某某就用微信或者电话安排我登陆网银转账,登陆网银的时候我需要输入用户名称,然后输入苏某某电话告知我的网银保安编码进入网银,向苏某某发给我的A的账户里转入100万港币,在确认转账时还需要苏某某告知一次保安编码,我输入保安编码后就成功将100万港币从苏某某的网银中转到A的账户里。转帐成功后,我在电脑上登录微信,用电脑直接截图,把截图的图片发到苏某某的微信上。刚开始我到深圳只有我和苏某某两个人,后来苏某某安排我到普宁他的老家操作网银转账,在普宁一般只有我一个人,有时候苏某某会回来,所以这两边都只有我和苏某某,再没有其他人操作网银转账。苏某某将我加入了他的两个微信群,群里面的几个成员是否帮他转帐我就不清楚,我没有见过他们,他们是苏某3、苏某某(后来审讯时知道的),每次苏某某通过微信安排我转账时我才会到微信群里面去看看,平时一般跟微信群里面的其他人没有交流。苏某某每天安排我操作网银向不同人的账户转账港币(美金),没有跟我说这些人是干什么的,我也没有问过他,只是按照他的指示转账,但是通过2013年至今的工作接触,以及公安民警的审讯,我知道苏某某是在帮别人换外汇。苏某某如何替别人兑换外汇我不清楚,我只负责将港币转至苏某某告知的客户在境外的账户上,客户在境内如何支付人民币给苏某某我不清楚。苏某某有没有帮客户将港币、美金等外汇兑换人民币我不清楚,但我有过两次帮我朋友将一些境外的小额港币、美金兑换成人民币。例如陈某6和陈某7,他们都在深圳市华强北做电子生意,平时都会有一些境外的小额港币、美金货款需要兑换成人民币,这样我就帮他兑换。陈某6和陈某7先将收到的货款(港币或者美金)转入苏某某控制的中国信托商业银行香港分行的账户上或者汇丰银行(香港)的账户上,然后我电话联系苏某某请他查收,并将陈某6和陈某7提供的接收人民币的账户发到微信群里面,由苏某某安排人将人民币转到陈某6和陈某7指定的境内人民币账户上。我用手机号134××××6009的微信联系工作。汇丰银行(香港)网银的密码器苏某某带在身上,他要我操作的时候,我输入户名称SURUIFU(字母不分大小写),再输入苏某某告知的网银登录保安编码登录。信托银行(香港)网银的密码器放在普宁工作的地方,我输入登录名称,然后输入网银登录保安编码登录。转账的话先填好客户的用户名、卡号、开户行、金额,然后输入保安编码器上的密码进行转账。平时都是苏某某打电话告诉我密码器的密码让我转帐。我知道苏某3、苏某某也在帮苏某某操作网银转账,苏某3一般都在深圳市罗湖区帮苏某某操作网银转账,有时候会到普宁这边来跟我一起操作网银转账,苏某某一般在深圳罗湖区那边帮苏某某转账。我在普宁和香港帮苏某某转账,我基本上都在普宁,但是苏某某安排我到香港去过两次,每次呆一个星期回来。18.证人苏某3的证言:2014年10月,我经苏某某介绍到苏某某的公司工作,我主要负责网上银行转账,公司里除了我之外还有陈某3、苏某某、“钦哥”、“扁哥”以及苏某1的儿子苏某8,苏某8只是有时候来公司。苏某某是永安好公司老板,在公司里负责联系客户;苏某某代苏某某给我们发放工资、发送我们转账的数额和账号、接送支票等业务;陈某3负责在微信群里发布汇率,也帮苏某某进行网上银行转账;“钦哥”、“扁哥”经常到公司来,他们的情况我不太了解。2014年10月,我到苏某某公司工作,苏某某亲自教我网银转账,我学会后,苏某某给了我内地平安银行、交通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香港信托银行和汇丰银行等银行的U盾,让我用这些U盾进行网上银行转账。我从微信群里接到苏某某或者苏某某要求转账的指令后,我和陈某3按到指令看哪张卡里有钱,我们就用哪张卡转钱到他们要求的银行账户里,一般是优先用同银行之间的账户转账,转帐后就把转账凭证截图发到微信里供苏某某等人确认,转账业务就完成了。如果客户有人民币进来,苏某某就会让我查看其控制的平安银行、交通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及揭阳农村信用合作社账户有无人民币进账,如果客户是港币或美元进账,苏某某就让我查看香港汇丰银行、恒生银行、中国信托银行账户的进账情况,我查到银行的进账情况后通过打电话或微信向苏某某反馈进账的数额。我2014年10月份到苏某某公司上班到被公安机关抓获,我在苏某某公司上班1年2个月,每天经手转账的次数2、3笔,多的时候有5笔,但有时1笔都没有,每笔数额有几千元人民币,数额大的有一百四、五十万元人民币,港币转账大概有三、四十万元,美元转账有十二、三万元,至于我具体帮苏某某转账多少人民币、港币、美元,我自己也不清楚。我一般都是在深圳森威大厦雍景园15D1苏某某公司办公室做转账业务,2015年下半年苏某某安排我到广东普宁南径镇碧屿村苏某某老家三楼做1个星期的转账业务,总共去过两三次,每次1个星期左右,业务量和深圳的差不多。我使用的是恒生银行、平安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以及农村商业银行的U盾,插入U盾,输入登录密码,在确认付款的时候输入从苏某某那里获得的保安编码或没有保安编码器的输入固定密码就可以了。汇丰银行和信托银行账号是我先登录银行网页,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网银,再输入客户的账户名、账号、开户行以及金额,最后确认付款,付款的时候输入保安编码器上的密码就可以了。我记得汇丰银行用户名是ZGGX2014,登录密码是156098,保安编码是确认付款的时候保安编码器上的随机密码;信托银行用户名是116962,登录密码是223233,保安编码是确认付款的时候保安编码器上的随机密码;恒生银行的用户名是GX2710,登录密码是AA223233,确认付款的密码是223233,这些是我用来转港币和美元用的账号。平安银行、交通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和农商银行用来转人民币,都是使用U盾登录,登录密码是156098,确认付款密码是156098AA。香港汇丰银行、恒生银行、信托银行这三家的账户名是公司名,平安银行、交通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和农商银行这些银行的账户名是个人的名字,具体的公司名和人名我不清楚。我加入苏某某公司转账业务的微信群有5个“BGSOGROUP”、“港雅COGroup”、“永安好”、“东某Group”、“CO零玖”,微信群“BGSOGROUP”有19个人,我认识5个人是我、苏某某、苏某某、陈某3、苏某8,还一个是公共号“厚德载物”,谁在转账谁用。“CO零玖”群有7个人:陈某3、苏某某、苏某某、苏某8、我、“苏某9”、“厚德载物”。“永安好”微信群有6个人:陈某3、我、苏某某、其他三个是我们的顾问香港人。“港雅COGroup”微信群有4个人:陈某3、苏某某、苏某某、我。“东某Group”微信群有5个人:陈某3、苏某某、我、“东某”(应该是介绍客户给我们的人)。我在深圳办理了几张银行卡,招行卡是我本人私用,工商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xxxx8卡是苏某某要我办理后交给他使用。19.证人苏某4的证言:2014年3月,我到正信兴业公司上班,刚开始在公司做一些杂务,跟着学习如何在电脑上操作网银转账业务,帮公司和苏某1个人在电脑上进行网银转账。到2014年7月份,苏某1在他办公室的电脑上教我做电子表格,要求我制作表格记载他个人的资金(银行卡)情况,我学会以后就开始帮苏某1记账,银行卡里有资金进出我就制作银行账号转进、转出、备注明细表格(在公安机关扣押的那个无“day”标识的黑色SanDisk牌U盘里)给苏某1核对。我接手这个工作以后,苏某某有时候打电话、发短信或者在微信上发信息让我转账,我请示苏某1以后就按照苏某某的要求进行转账,后来苏某1说不用每次请示他,只需要事后跟他说一下就可以了。到2014年11月份,苏某某为了和我联系方便就建了一个微信群,刚开始的时候只有我和苏某某两个人,后来苏某某又陆续将苏某3、“厚德载物”(微信名,不知道是谁,我备注为文锦)拉到这个群里。苏某某要用钱就在微信群里发信息或者打电话给我让我看一下微信群信息,有时候是苏某某发信息,有时候是“厚德载物”发信息。我按照苏某某的要求转账后在记账表格的备注写上“细”,后来改为“文锦”。另外,苏某某汇钱到苏某1所掌握的银行卡里,我也在备注写上“文锦”。2014年7月份陈某6辞职,我接替陈某6担任公司出纳,从那时起,我在苏某1公司既做苏某1公司的进出公账,又做苏某1私人账户的进出私账,一直至我被抓获为止。我们在微信群里聊天的内容是工作上的事情,主要是苏某某和“厚德载物”发布一些转账的信息和我转账后回复的信息。苏某3平时很少说话,我不记得他说过什么。2014年7月份我成为正信兴业公司的出纳,那时候苏某1让我将苏某某的业务备注写上“细”(现在的“文锦”),苏某某就已经开始做外汇兑换的业务了。苏某某、苏某1两个做外汇兑换业务的转进和转出都让我写“文锦”,从我做的苏某1私账流水来看,客户找苏某1借钱、还钱要加上利息一起还,甚至苏某1深圳市正信兴业投资有限公司从苏某1账户上借钱也需要支付利息,但是苏某某从苏某1账户转出的钱与苏某某转进来的钱数额不相称。备注为“文锦”的进出账有多少笔我不记得了,进出账的时间也不记得了,每次的进出账金额从几万至几百万人民币不等。2014年7月份,我成为正信兴业公司出纳的时候,就已经开始帮苏某某、苏某1转账了,都是通过网上银行帮他们转账的。比如苏某某要转100万港币给客户,苏某某就会将客户的账户、卡号、金额告诉我,我就把苏碧丰交通银行的U盾插入电脑,电脑上就会弹出一个网页,点击证书登陆,输入U盾密码321688su,出现一个网银的页面,点击我要转账,将客户的用户名、卡号、金额、客户的开户行输到里面,点击下一步,就会出现一个交易密码,我输321688su后点击确认,钱就到客户的账号上了。我操作网银转账成功后将转账回单用手机拍下来发到苏某某的微信群里(微信群名前面是二妹,后面是英文),苏某1的个人银行账户绑定了他的手机短信,每次银行交易他都能收到银行短信通知,他爸爸苏碧丰的银行交易绑定了苏某1的另外一个手机,那个手机由我保管,我转的都是人民币。深圳市正信兴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卓越世纪一号楼27层10号,我帮苏某1、苏某某转账的那台三星牌电脑已经被公安机关扣押。苏某1和苏某某也有帮客户用港币或美元兑换人民币的业务,前面我所讲的罗子健那个客户就是将港币兑换成人民币,但是进来的90万港币我没有见到,我只是按照苏某1的指示将90万*0.829=74.61万人民币转账到罗子健的账户上。苏某1和苏某某是如何替别人兑换外汇我不清楚,我只是按照他们的指示将人民币转出去,我每月做多少笔兑换业务不确定。苏某1和苏某某做兑换外汇业务主要用的是我外公苏碧丰的交通银行、农业银行账户和苏某1的交通银行、农业银行、平安银行账户,这些账户都是在深圳开的,账号我都不记得(以打印出来的流水为准),一般转账时不用报账号,只用U盾插到电脑上,电脑上就会弹出一个网页,我只需要输入密码就可以转账了,密码是321688su。苏某1和苏某某做兑换外汇业务的客户我都不认识,我只知道有一个叫罗子健的客户,因为这个业务是前不久做的,而且还算错了,所以我对这个名字的印象比较深刻,其他的客户因为每次都不一样,发给我的都是写好之后的客户名字、账号、金额、开户行,我直接转就可以,也不用刻意去记,也就没印象了。我给客户转账没有固定的账号,我刚才所讲的苏某1的五个银行账号,哪个银行账号里有钱我就用哪个账号来转账,但主要用的是苏碧丰的交通银行账户。苏某1、苏某某兑换外汇没有给我分工,我都是按照苏某1、苏某某的指示在网上转账,转账成功后我一般截图发到微信上给苏某某看。我每个月从正兴公司领4000元钱的工资。凡是与苏某某有关的资金往来我都备注“文锦”,苏某某要我从苏某1私人卡上转钱过去时都不是苏某某本人的户名银行卡号,我记账时只记账户名称。苏某某打钱给苏某1时,一般是打在苏碧丰的交通银行账户上,苏某某也不是从他自己的户名银行卡打过来的。我按照苏某某的指示转账,我没有问是什么钱,他们也没告诉我。另外我转钱以后会按照苏某1的要求记账。“文锦”跟备注“借款”、“还款”、“购买理财产品”一样,代表的是钱的用途。有时苏某1转账后告诉我备注“文锦”,比如2015年12月9日,苏某1与罗子健兑换的90万港币的生意苏某1叫我记“文锦”。从这个来看,苏某1和苏某某都在做兑换外币的业务,我认为他们是做外汇兑换业务;我没有能力注册公司,也没有业务需要在香港开设银行账户,苏某某和苏某10(都是帮苏某某做事的人)让我在香港开办“富康发贸易有限公司”及“香港银行账户”,也是为了方便苏某某他们从事外汇兑换;苏某1和苏某某让我转账并记载“文锦”是为了方便他们掌握资金,方便外汇兑换。20.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2012年,我开始做借贷生意,附带做些换汇生意,我在香港有很多朋友做换汇生意,我有这方面的资源,很多朋友找我换汇。2012年年底苏某1借给我2000万元人民币,有的是人民币,有的是港币,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分很多次汇给我的,双方具体哪些账户我不记清楚。我用这笔资金做借贷生意,后来又做换汇生意,至于这些钱如何区分借贷和换汇我也分不清楚。我跟苏某1算利息,2015年年初我一共还给苏某12900多万元,我给苏某1的利息是我借贷业务赚取的钱。我做换汇业务非法获利算不清楚,换汇业务按千分之一的利润计算,具体多少我也算不清楚。我使用的账户有户名林某2、苏某6文、邵某、陈某3、朱某、杨份兰、苏某某等人。我和江科很早就认识,以前我们都做借贷生意,具体什么时候开始和他换汇,我不记得了。江科主要是拿港币向我换人民币,我和江科换汇有的是现金、有的是支票、有的是网上转账,估计换汇有人民币500万左右。我不认识肖某和王漫,我银行流水与肖某和王漫的资金往来,是因为我做借贷生意,一些客户找我借款,但不是他本人借,可能是第三方借款,我客户给我发一个账号后我便把钱直接转到第三方的账户上了。我和许某早就认识,他喊我“小苏”,我们之间一直有资金往来,其中大部分是相互间借贷。2015年开始我和许某有换汇往来,许某在深圳开物流公司,他是香港人,回香港时,他找我把人民币换成港币带回香港,他来内地时也找我把港币换人民币,在我印象中我和许某没有大额换汇往来,只有很小的资金换汇,所以我估算换汇一百多万人民币。我不认识陈某2,许某没有介绍客户找我换汇。杨家配的普宁农商银行账户是我使用,蓝某的银行账户是香港“丰记”找换店使用,苏某7的账户我不知道。陈某2账户跟我使用的杨家配银行账户有交易往来我不清楚,可能是别的客户找我借款时提供了这个账号,我没有跟陈某2联系过。苏某6荣的账户是他自己使用,他是我老乡,他在深圳做点小生意,也跟我借过钱;韦某、黄皓棕二人的账户我印象中是香港“丰记”找换店使用。李某的平安银行账户从2015年9月至2015年12月9日是我本人使用。苏泽华的农业银行账户是我找他借来使用的,苏某11和苏某12等人的账户是他自己在使用,其他的银行账户我不清楚。冻结的深圳博信业贸易有限公司的平安银行账户2085834元资金是我的,冻结的朱某账户4328467.25元及李某账户665514.38元资金都是我的。深圳博兴业公司账户的资金没有换汇,其他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资金做过借贷生意,也换过汇。21.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2014年5、6月份,我到苏某某深圳市罗湖区新安路(森威大厦)雍景园15楼C是苏某某的办公点上班,我、陈某3、苏某3,苏某10几个人都在这里上班,苏某某是我们的老板,我们受他指示办事,听从他的领导。苏某3、陈某3主要负责换汇时的银行转账、收付款,我主要帮苏某某开车、跑腿、负责现金和支票的兑换业务。苏某某和我在深圳活动,我一直在深圳文锦渡加油站附近“苏安商店”帮苏某某与客户间的借贷或换汇,苏某某经常去普宁,陈某3、苏某3听苏某某安排在深圳、普宁、香港三地轮换进行银行转账。苏某某打电话和见面安排我们工作外,我们之间还建了微信群方便工作联系,我们在群里面进行借贷和换汇之间的交流。我手机号134××××9678的微信昵称“平:花的世界”,用于苏某某换汇组织的日常通信。微信“港雅”加英文字母的群有四人:我、苏某某、陈某3、苏某3。“厚德载物”加英文字母的群有五人:我、苏某12昵称“厚德载物”、苏某某、陈某3昵称“Liang”、苏某13滨昵称“ben仔”。我在苏某某换汇组织的活动主要是在“港雅”群和“厚德载物”群里面进行业务联系。苏某某做换汇的流程是:如果客户用人民币兑换港币、美元,苏某某跟客户商量好浮动后的汇率,客户将人民币转入苏某某控制的人民币账户或付现金给苏某某,苏某某按商量好的汇率折算成港币、美元,在香港将港币、美元转入客户提供的外币接收账户上或者提现给客户;如果客户用港币、美元兑换人民币,也是苏某某和客户商量好汇率,双方互换转账银行账号进行兑换。我一般是负责客户用现金和支票换汇。我每天按照苏某某的安排,从上班地点到楼下附近的加油站等候苏某某的客户,我记住苏某某报给我的客户车辆牌照与客户接头,把客户的港币或者美元支票拿到我上班的地点汇总记账,然后又按照苏某某的安排去深圳文锦渡口岸报关楼下,按照苏某某的指令把港币、美元支票交给去香港的人(我不认识)入港处理,拿苏某某控制的人民币账户取出人民币,按照客户的需求交付现金或者将人民币转到客户的银行账户里。苏某某在我们的微信群(主要是港雅COGroup群)里发转账指令,陈某3或者苏某3操作苏某某控制的网银转账,转账的人会把操作转账成功的图片发到群里供我们对账。我对我经手的港币、美元支票、人民币记账,把我每天收到的港币、美元支票、人民币及入账的账户拍照后发到微信群供大家对账。这里面的账目有的是苏某某与客户进行借贷的账目,有的是苏某某安排换汇的账目,我区分不了哪些是借贷哪些是换汇。苏某某说自己在做借贷生意,我也看见过他借钱给别人。苏某某的盈利情况我不清楚,我没有参股和业务提成,我只从苏某某那里领工资,2015年我的工资是每月4000元人民币,之前是2500元人民币。从2014年到苏某某公司上班至被抓获为止,我粗略估算一下,我经手收客户的现金、支票两项共有港币一千多万元,折算人民币也是一千万元左右,另外美元有十一、二万元。2014年6月份开始,苏某某把“江仔”的电话号码给我,说有个叫“江仔”的人会跟我联系,刚开始“江仔”找苏某某借贷,我负责拿钱给“江仔”,到了2014年10月份,“江仔”找苏某某换汇,我负责与“江仔”联系换汇业务。“江仔”一般是港币支票和美元支票兑换人民币,平时都是“江仔”打电话问我当天港币兑人民币汇率,我将苏某某给我汇率回复“江仔”,“江仔”觉得汇率可以就把他的港币或是美元支票给我,我拿到支票后上楼交给苏某某,有时候“江仔”要现金,苏某某会将银行卡交给我,让我到银行取人民币给“江仔”,有时候“江仔”将收人民币的银行账户信息发到我的手机上,我就将“江仔”提供过来的银行账户信息发到苏某某的换汇群里,苏某某就会安排人给转账。我和“江仔”进行外汇交易每个月两三次,多的有四次左右,每次交易金额不等,从几千港币到数十万港币,我接手与“江仔”进行外汇交易次数大概二三十次,具体换汇的港币支票约四五百万元折算人民币约四百多万元,换汇的美元支票有十多万元折算人民币约六十多万元,港币支票和美元支票加起来换汇约五百多万元人民币。苏某某拿到这些港币支票,需要到香港那边去兑换,我知道苏某某有时安排陈某3去香港,另外苏某8当时在香港上学,也有香港户口,苏某某让我找苏某8把港币支票带到香港去。这些带到香港去的港币支票有的是苏某某与人借贷的,也有换汇的,至于陈某3和苏某8把港币支票带到香港后存入银行还是找香港找换店我不清楚。我在深圳一共办理了几张银行卡,工商银行几张(其中记得的深东支行一张)、招商银行向西支行一张、中国银行深圳沿河南支行一张。工行卡和招行卡是我本人私用,中国银行苏某某xxxx7账户是苏某某使用,苏某某说是用来做借贷生意收利息用,我不知道苏某某拿这张卡做换汇。22.被告人江科的供述:2012年,我在坪山新区开出租车认识苏某某,苏某某在做借贷生意,乘客坐我车时我会跟他们聊天说我有时做一些借贷生意,有需要借钱的来找我,慢慢的就认识了许多开公司的朋友,他们周转不过来时会找我借款。我就把他们的账号转发给苏某某(苏某某让我和苏某某联系),苏某某将钱直接转到客户的银行账号上。我找苏某某借款的利息每天0.5‰,而我借款给客户的利息每天0.7‰至0.8‰,我从中赚0.2‰至0.3‰的差价,从2012年至苏某某被抓(2015年12月),我一共找苏某某借了几千万元人民币(具体金额我实在想不起来)。后来有的老板手中有港币或美元想通过我换人民币,我知道苏某某也在做换汇生意,我就顺便做一些换汇的生意,那些老板想换汇就问我汇率多少,我打电话联系苏某某,苏某某告诉我汇率后,我再打电话给客户,客户同意后我就把客户的账户发给苏某某,苏某某把人民币直接转到客户的账号上,我到客户那里拿港币支票或者美元支票送给苏某某。我跟苏某某换汇从2014年开始,累计换了五百万元人民币的外汇。我记得名字的找我换汇的客户有马某、彭某、熊某1。找我借钱的客户有关敬杰、蔡某、彭某、钟某。我偿还苏某某的钱时,苏某某会发一个银行账户给我,我让我的客户直接把钱转到其账户上。苏某某发给我的银行账户是否是苏某某使用的我不知道。马某在坪山做手表配件生意,从2014年开始陆陆续续找我换过20多次外汇,每次都是我把马某提供给我的账户发给苏某某,苏某某将钱转到客户的银行账户上,马某把港币支票给我,我送给苏某某,两年累计换了150多万人民币。彭某是顺时塑胶五金电器厂的会计,她主要是帮公司找我借款,但也找我换过少量的外汇。当她们厂资金周转不过来时,彭某就会跟我联系找我借钱,我就把彭某发给我的账户转发给苏某某,苏某某将钱转到客户的账户上,从2013年至2015年12月份,累计找我借了三千多万人民币。我记得彭某找我换过几次港币(具体次数我不记得),每次的数量都不多,共计约50万元人民币。熊某1在坪山做二手机器设备生意,他收到港币后跟我联系把港币换成人民币,我就跟苏某某联系并把熊某1提供给我的银行账号发给苏某某,苏某某把钱转到客户的账户上,熊某1就把支票给我,我就送给苏某某。我跟熊某1从2015年开始换汇,大概换了十次,共计人民币300万左右。23.鉴定意见(1)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2016)数检字第100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明标签“苏某1”“文锦日记”优盘1检出与案件相关的文件2个,恢复与案件相关的文件13个;标签“苏某10”“永安好日记”优盘2检出与案件相关的文件3个,恢复与案件相关的文件2个;标签“苏某17”优盘3检出与案件相关的文件3个;标签“10苏某4账目”优盘4检出与案件相关的文件20个,恢复与案件相关的文件6个;标签“金士顿U盘陈某34”优盘5检出与案件相关的文件82个,恢复与案件相关的文件66个;标签“金士顿U盘陈某36”优盘6检出与案件相关的文件384个,恢复与案件相关的文件344个;标签“苏某某2”优盘7检出与案件相关的文件635个,恢复与案件相关的文件360个;标签“华硕笔记本K550J陈某3”的电脑硬盘进行位对位复制,将复制盘替换至送笔记本电脑中,开启计算机,进入笔记本操作系统,通过送检笔记本电脑对谷歌账号“bg2×××@gmail.com”的邮件和云盘中的文件进行了证据固定(该过程进行了屏幕录像)。(2)武汉正浩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武正会鉴字(2017)第001号、第20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明2012年8月13日至2015年12月9日,“有效期工作表Id-868”所列银行账户112个,有银行交易明细的72个,共计收款14204笔计10297683727.1元,互转款项1307笔计830773240元,共计付款31465笔计10334781538.94元,互转款项1545笔计1203875952.5元。其中收许某款项16笔计23694000元、付许某款项17笔计29180059元;收陈某1款项3笔计14548896元;收陈某2款项6笔计15000000元;付肖某款项14笔计24514000元;收江科款项1笔计456400元;付马某款项23笔计1459320元;付彭某款项39笔计11462489元;付熊某1款项6笔计4771048元;收“丰记”使用的43个银行账户款项2笔计4660954元(陈某5二1笔计1507954元)、付“丰记”使用的43个银行账户款项15笔计33097457元。另苏某某控制的陈漫广东普宁汇成村镇银行62×××55账户于2015年8月25日付肖某建行43×××19账户款项1笔计2120000元,于2015年7月16日至8月7日付彭某建行62×××26账户款项3笔计1527850元;2012年8月13日至2015年12月9日,陈某2汇丰银行50×××33账户收SURUIFU港币1笔计1000000元、收ZHENGYUTRADELIMITED港币3笔计10942816元、收ZHONGRUITRADINGLIMITED港币1笔计4063106元、收无户名港币4笔计11192881.6元,合计9笔计27198803.6元;肖某汇丰银行50×××33账户付ZHONGRUITRADINGLIMITED港币2笔计26000000元;许某中国银行香港分行62×××12账户、汇丰银行17×××33账户收GUOXINLGTTDG港币1笔计1237624元、收ZHONGRUITRADINGLIMITED港币3笔计5835844元、收无户名港币34笔计29466042.64元,合计38笔计36539510.64元,付港币122笔合计38003455.37元。24.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苏某某从12张照片辨认出与其兑换外汇的“江仔”系被告人江科。审理中,被告人苏某某的兄长苏某1自愿替苏某某缴纳经营地下钱庄的资金2000万元,同意处理苏某某经营地下钱庄的关系户“丰记找换店”账户缴纳的资金1000万元。审理中另查明,2017年8月16日6时20分,另案被告人王某发现在押人员胡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博士文化,中共党员,原湖北省妇幼保健院院长,涉嫌受贿191万元、滥用职权致使3884万余元国有资产流失)在D10房间上吊自杀,王某大声呼救并迅速爬上人字梯抱住胡某的双腿往上顶,值班民警柳某、郭昌权及在押人员但军民、苏某某、周某及时赶到,但军民亦抱住胡某的双腿往上顶,苏某某爬上人字梯解绳索,周某找来剪刀给苏某某剪断绳索,一起将胡某解救下来,当时胡某停止了呼吸,苏某某、但军民等人立即按压胡某胸部致胡某起死回生,现在胡某已被提起公诉。补充公诉意见:被告人苏某某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补充辩护意见:被告人苏某某在羁押期间抢救他人性命的行为应该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针对控辩双方意见,根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综合评判如下:1.被告人苏某某辩解其买卖外汇的数额没有6400万元,与许某交易的数额没那么大的意见。经查,苏某某买卖外汇共计人民币约6400万元均有证据证明,许某找苏某某用人民币4700000元兑换港币5833844元的事实有许某的证言、许某提供的境内外银行流水、司法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苏某某的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2.被告人苏某某辩解只与江科联系,不认识马某、彭某、熊某1的意见。经查,起诉指控只认为苏某某与江科联系,未认定苏某某直接与马某、彭某、熊某1等人联系,不认识马某、彭某、熊某1属正常,不能否认本案事实。被告人苏某某的辩解意见与指控的事实不矛盾,本院予以采信。3.被告人江科辩解其于2016年5月13日被抓获归案;其不是收购港币或港币支票,只是跑腿帮他人兑换外汇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江科于2016年5月13日被抓获归案属实;被告人江科是将客户的港币或港币支票转交给苏某某,或将兑换人民币现金交给客户,或将客户的银行账户提供给苏某某转账,江科起“代购”、“代卖”或“居间介绍”的作用,其行为不仅从属于客户,亦从属于苏某某、苏某某买卖外汇的犯罪。指控江科从客户手中收购港币或港币支票欠妥,被告人江科的辩解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4.关于被告人苏某某、苏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本案程序严重违法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是咸宁市公安局侦办戴某、高某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发现戴某、高某等人通过地下钱庄非法转移资金的线索,遂将地下钱庄案件线索移交崇阳县公安局,崇阳县公安局发现苏某1等人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侦查,并报经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指定管辖。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为有利案件侦办、节约侦查资源,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相关规定,于2016年1月13日指定崇阳县公安局管辖苏某1、苏某某、陆某等人涉嫌非法经营地下钱庄等经济犯罪案件。故咸宁市公安局将地下钱庄案件移交崇阳县公安局办理,崇阳县公安局发现苏某1等人涉嫌非法经营罪决定立案侦查、采取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查询、调取证据材料等措施不违法,其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5.关于被告人苏某某、苏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本案的电子证据没有《封存电子证据清单》、《固定电子证据清单》可能被污染;被告人的供述没有《提审证》有可能是被告人被带出看守所受到不公正对待的供述。该两类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应予以排除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电子证据是崇阳县公安局民警对被告人苏某某两处办公地点和苏某1一处办公地点依法进行搜查、现场勘验、提取并制作了提取笔录和扣押物品清单所获得证据,未按照《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制作《封存电子证据清单》和《固定电子证据清单》存在瑕疵,但不属非法证据,结合检验报告和鉴定意见以及其他言词证据,可排除电子证据已被污染,根据该电子证据材料所做的司法鉴定可作为证据使用;公诉人宣读的被告人供述无《提审证》属实,但庭后已经补正并经查证属实,宣读的被告人供述可作为证据使用。辩护人的该部分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6.关于被告人苏某某、苏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苏某某帮许某、陈某1、陈某2用人民币兑换港币比照当日外汇牌苏某某获得的手续费是12.5‰至21‰、帮肖某用2600万元港币兑换2132万元人民币比照当日外汇牌苏某某获得的手续费是-520元不合常理,与《起诉书》指控获取手续费1‰至3‰不符;陈某2鉴定报告只有1500万元人民币;江科与苏某某、苏某某兑换约500万元人民币的事实不清等辩护意见。经查:起诉书指控的该部分事实均有证据证明,苏某某买卖外汇获利1‰至3‰是取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陈某2与苏某某买卖外汇1850万元人民币是取有证据印证的事实,苏某某帮他人用人民币兑换港币获利12.5‰至21‰和用港币兑换人民币未获利符合“经营”规则,并非不合常理。辩护人的该部分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7.关于被告人苏某某、苏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扣押、冻结被告人苏某某非法资金4000万元只有3000万元票据的辩护意见。经查:崇阳县公安局扣押苏某某人民币483685元、港币90230元,苏某某人民币122505.1元、港币2140元、台币100元,苏某3人民币1430元、港币140元;冻结苏某某控制的李德升、朱海燕、深圳市博信业贸易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账户尾号分别为…9219、…9234、…3006,余额分别为668361.07元、4341648.04元和2085834元;苏某1交通银行账户尾号…8130余额10125504.21元;苏某1主动到崇阳县公安局缴纳苏某某经营地下钱庄的资金3000万元。共计人民币47828967.42元、港币92510元、台币100元。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8.关于被告人苏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苏某某只是苏某某公司的员工,苏某某让做什么就做什么,苏某某的作用及其微小,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苏某某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苏某某在苏某某经营的地下钱庄从事买卖外汇业务,听从苏某某的安排与买卖外汇的客户接头、接受客户的外币或外币支票,按照苏某某的要求与客户达成外汇兑换协议,在苏某某建立的微信群里发送转账和交易外汇的信息,实施了买卖外汇的行为,是苏某某买卖外汇的帮助犯,依法可认定为从犯。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9.关于被告人江科的辩护人提出江科的行为从属于客户,客户的行为无罪,江科不应定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江科认识苏某某后获知苏某某从事买卖外汇业务,在聊天中向客户介绍自己有买卖外汇的渠道,叫需要买卖外汇的朋友找他,直接帮助客户把港币换成人民币,或介绍客户与苏某某买卖外汇,江科的行为是“代卖”或“居间介绍”行为,不仅从属于客户,亦帮助苏某某、苏某某实施买卖外汇的犯罪,与苏某某、苏某某构成共犯,是从犯。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10.关于被告人江科的辩护人提出江科涉案数额不确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苏某某供述“我与江科换汇港币支票折算人民币约400多万元、美元支票折算人民币约60万元”,被告人苏某某供述“我与江科兑换外汇估计有500万元人民币左右,有现金、支票和网上转账”,客户彭某、熊某1、马某证实“各自与江科兑换的外汇数额分别为160万元、50多万元、300多万元人民币”,江科的妻子证实“我听江科说兑换了四、五百万元人民币”,起诉指控江科犯罪数额约500万元人民币有证据证实。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11.关于被告人江科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江科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江科到案后做过多次供述,其供述的部分内容前后矛盾、部分与其他证据不符。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12.被告人江科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江科无犯罪前科、是从犯的辩护意见。辩护人的该部分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13.关于被告人苏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苏某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2017年8月16日6时20分,另案被告人王某发现在押人员胡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博士文化,中共党员,原湖北省妇幼保健院院长,涉嫌受贿191万元、滥用职权致使3884万余元国有资产流失)在D10房间上吊自杀,被告人苏某某等人挽救了胡某生命。刑法第六十八条及司法解释“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是立功。苏某某等人的行为不仅挽救了胡某的生命、而且避免了国家和社会遭受更大的损失,苏某某等人的行为是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具有立功表现。公诉机关及辩护人认为苏某某有立功表现的意见成立。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崇检刑诉(2017)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某、苏某某、江科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刑辖28号指定管辖决定书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5日召开庭前会议,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崇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熊雅志、黄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欣、杨嘉敏,被告人苏某某及其辩护人杨思敏,被告人江科及其辩护人谭维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苏某某、江科违反国家规定,在国家规定的外汇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均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设立地下钱庄,雇佣苏某某等人实施买卖外汇计人民币约6400万元,违法所得556173元,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苏某某受苏某某指使参与买卖外汇计人民币约500万元,违法所得5万余元,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是从犯;被告人江科为苏某某介绍客户买卖外汇计人民币约500万元,违法所得约5000元,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鉴于被告人苏某某在羁押期间有立功表现,其兄长苏某1自愿替苏某某缴纳供犯罪所用的资金3000万元,三被告人认罪悔罪,自愿全额缴纳违法所得及罚金。依法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骗汇、逃汇犯罪案件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苏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万元(已缴纳)。二、被告人苏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已缴纳)。三、被告人江科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苏某某供犯罪所用的资金35010009.11元(即苏瑞通替苏某某缴纳的2000万元、香港“丰记找换店”缴纳的1000万元、李德升平安银行…9219账户余额668361.07元、朱海燕交通银行…9234账户余额4341648.04元)予以没收;违法所得556173元予以追缴(由崇阳县公安局在扣押的苏某某人民币483685元、港币90230元中扣除)。五、被告人苏某某违法所得5万元予以追缴(由崇阳县公安局在扣押的苏某某人民币122505.1元、港币2140元、台币100元中扣除)。六、被告人江科违法所得5千元予以追缴(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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