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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某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住崇阳县。2016年05月04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崇阳县公安局逮捕,同年05月05日被取保候审。

崇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崇检刑诉(2017)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某犯赌博罪,于2017年0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崇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熊雅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06月10日至2015年06月14日,被告人章某某伙同被告人吴某2、夏某4(已判刑)在崇阳县天城镇老竹胶板厂、七星岭、交通小区、鹿门五里界等地一麻将牌“斗牛”的形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章某某、吴某2、夏某4在上述地点共聚众赌博五天,每天参赌人数20人左右,抽头渔利共计3万余元。
2015年06月15日,崇阳县公安局民警接匿名群众举报,在本县天城镇交通小区6栋501室吴某3家查获该赌场,现场抓获30余名参赌人员,扣缴赌资10万余元.
2016年05月04日,被告人章某某到崇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以上事实,有检察院移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定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章某某于2016年05月04日16时10分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到崇阳县公安局天城派出所投案自首。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等证实本案由来和本案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情况。
2、户籍信息:证实本案被告人章某某和同案人吴某2、夏某4的年龄、身份,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违法犯罪查询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章某某无其它违法犯罪记录。
3、证人夏某1(居民身份证号码)的证言:证实2015年06月15日下午5时许,她在天城镇车站小区一户人家的赌场内参与赌博被民警当场抓获。这个赌场几乎每天换一个地方,是利用麻将牌进行“斗牛”赌博,只有一个庄家,闲家不限,最低押50元,最高押200-300元,6点以下赔率1:1,7、8、9点赔率为1:2,0点也就是”空挡“的赔率为1:3,庄家与闲家按此赔率互赔。赌场从下午三点以后开设,开到晚上8点左右结束。她在这个赌场上去了三次都在不同的地方开设,她输了四、五千元,赌场的老板是一个“光头强”的男子,赌场提供晚餐和香烟,并给参赌人员分发100-200元的“精神费”。
4、证人谢某1(居民身份证号码)的证言:证实2015年06月15日17时许,他一个同村老乡吴习甫在崇阳县交通小区一栋民房的501室同乡吴某3家开设赌场,是用麻将牌“斗牛”的形式参与赌博,赌场上大约有四十人,“牛七”、“牛八”是两倍,“牛九”是三倍,“牛空”是四倍,共四个门头,庄家押一个,闲家三个,每人下注50-300元。该赌场在2015年06月的10日、11日、12日在崇阳县七星岭的一户民房开设,13日转到武校附近,14、15日转到吴某3家,他每次去主要等赌场的小费。
5、证人周某(居民身份证号码)的证言:证实于2015年06月15日16时许自己去天城镇新车站附近一栋民房的五楼吴某2开设的用麻将牌“斗牛”的形式的赌场里参与赌博,被公安民警抓获。他输了200元,另三千五百元被扣押的事实。
6、证人王某1(居民身份证号码)的证言:与证人吴某1的证言相印证,证实于2015年06月15日16时许自己去天城镇新车站附近一栋民房的五楼一个用麻将牌“斗牛”的形式的赌场里参与了赌博,被公安民警抓获。
7、证人王某2(居民身份证号码)的证言:与周某的证言相印证。证实于2015年06月15日16时许自己去天城镇新车站附近一栋民房的五楼“细细”的鹿门桃红男子用麻将牌“斗牛”的形式的赌场里参与了赌博,被公安民警抓获。
8、证人谭某(居民身份证号码)的证言:证实于2015年06月15日16时许自己去天城镇新车站附近一栋民房的五楼“细老板”的男子用麻将牌“斗牛”的形式的赌场里参与了赌博,被公安民警抓获。
9、证人谢某2(居民身份证号码)的证言:与证人谢某1的证言相印证。证实于2015年06月15日16时许自己去天城镇新车站附近一栋民房的五楼同村人吴某2用麻将牌“斗牛”的形式的赌场里参与了赌博,被公安民警抓获。
10、证人陈某1(居民身份证号码)的证言:与周某的证言相印证。证实于2015年06月15日16时许自己去天城镇新车站附近一栋民房的五楼“细细”的男子用麻将牌“斗牛”的形式的赌场里参与了赌博,被公安民警抓获。
11、证人刘某(居民身份证号码)
的证言:证实于2015年06月15日16时许自己去天城镇新车站附近一栋民房的五楼一个用麻将牌“斗牛”的形式的赌场里参与了赌博,被公安民警抓获。
12、证人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的证言:证实于2015年06月15日16时许自己去天城镇新车站附近一栋民房的五楼“细细”的男子用麻将牌“斗牛”的形式的赌场里参与了赌博,被公安民警抓获。
13、证人夏某2(居民身份证号码)的证言:与谢某1的证言相印证。证实于2015年06月15日16时许自己去天城镇新车站附近一栋民房的五楼同村人“细细”的男子用麻将牌“斗牛”的形式的赌场里参与了赌博,被公安民警抓获。
14、证人蔡某(居民身份证号码)
的证言:证实于2015年06月15日16时许自己去天城镇新车站附近一栋民房的五楼“细细”的男子用麻将牌“斗牛”的形式的赌场里参与了赌博,被公安民警抓获。
15、证人熊某(居民身份证号码)的证言:与谢某1的证言相印证。证实于2015年06月15日16时许自己去天城镇新车站附近一栋民房的五楼同村人“细细”的男子用麻将牌“斗牛”的形式的赌场里参与了赌博,被公安民警抓获。
16、证人王某3(居民身份证号码)的证言:证实于2015年06月15日16时许自己去天城镇新车站附近一栋民房的五楼“细细”的男子用麻将牌“斗牛”的形式的赌场里参与了赌博,被公安民警抓获。
17、证人夏某3(居民身份证号码)的证言:证实于2015年06月15日16时许自己去天城镇新车站附近一栋民房的五楼“细细”的男子用麻将牌“斗牛”的形式的赌场里参与了赌博,被公安民警抓获。
18、证人魏某(居民身份证号码)的证言:证实于2015年06月15日16时许自己去天城镇新车站附近一栋民房的五楼“细细”的男子用麻将牌“斗牛”的形式的赌场里参与了赌博,被公安民警抓获。
19、证人黄某1(居民身份证号码)的证言:证实于2015年06月15日16时许自己去天城镇新车站附近一栋民房的五楼“细细”的男子用麻将牌“斗牛”的形式的赌场里参与了赌博,被公安民警抓获。
证人冯某的证言与黄某1的证言相印证。
20、证人汪某(居民身份证号码)的证言:证实于2015年06月15日16时许自己去天城镇新车站附近一栋民房的五楼“细细”的男子用麻将牌“斗牛”的形式的赌场里参与了赌博,被公安民警抓获。
证人饶某(居民身份证号码)的证言与汪某的证言相印证。
证人陈某2和的证言与汪某的证言相印证。
21、证人丁某(居民身份证号码)的证言:证实于2015年06月15日16时许自己去天城镇新车站附近一栋民房的五楼“细细”的男子用麻将牌“斗牛”的形式的赌场里参与了赌博,被公安民警抓获。
证人鲁某(居民身份证号码)的证言与丁某的证言相印证。
证人黄某2(居民身份证号码)的证言与丁某的证言相印证。
22、同案人吴某2(绰号“细细”,居民身份证号码)的供述和辩解:2015年06月初,我、夏某4、章某某开设一个利用麻将字“斗牛”的赌场,我们一起开设了六天。第一天是6月10日,由章某某在竹胶板厂联系地方,将赌场开设在绰号“霞伢大”家里,当天15时许赌场开场,大约十几人参与赌博,每个门头注10元至100元,每一局牌抽利50元,搞了3、4个小时,抽利3000元。第二天是06月11日,我们将赌场开设在七星岭绰号叫“纸姑大”家里,也是15时许开场,当天大约有二十几人参与赌博,每个门头下注50至100元,每一条抽利50元,18时散场,抽利约3000元。第三天是06月12日,我们将赌场开设在新车站一栋房子的501室,当天15时许开场,大约有三十几人参与赌博,每个门头下注50元至300元左右,搞了3、4个小时,因为参赌人数增加,下注也大些,当日抽利1000元左右。第四天是06月13日,我们将赌场开设在桂花和去洪下的岔路口附近的一户人家,当天16时许开始,20时结束。赌场上大约三、四十人参赌,共抽利大约8000元左右。第五天时06月14日,我们将赌场开设在七星岭绰号叫“纸姑大”家里,赌场大约15时开始,约四十多人参赌,每个门头下注50元至300元,19时赌场散场,赌场抽利约10000元。第六天时06月15日,也是我们赌场被抓的当天,赌场有转到车站吴某3家15时开场,大约40多人参赌,当时是一个外庄作庄,到了17时许,警察冲进来,将我们全部抓获。
23同案人夏某4(居民身份证号码)
的供述和辩解:与吴某2的供述和辩解相印证,证实2016年06月10日至16日在崇阳县新车站吴某3家等处伙同吴某2及本案被告人章某某共同开设赌场抽头渔利有3万余元,三人平均分成的事实。
24、同案人黄金山(居民身份证号码)的供述和辩解:与吴某2的供述和辩解相印证。证实2016年06月10日至16日在崇阳县新车站吴某3家等处吴某2夏某4、章某某共同开设赌场望风放哨,赌场连续开了六天的事实。
25、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015年05月底,吴某2和夏某4找到我,吴某2说他和几个朋友赌博输了钱,邀约我和他们一起开设赌场赚钱。2015年06初,我、吴某2、夏某4在崇阳大道温馨宾馆进行“斗牛”赌博,后来参加的人越来越多,6月10日左右,我们就把赌场转移到原鄂南武校附近一个叫“霞伢大”的家里,是吴某2联系的,每天给租金400元,我们在“霞伢大”的家里开了一天,抽头渔利10000余元,除去开支每人获利2000元。第二天怕公安机关查,吴某2提出将赌场转移至七星岭“纸姑了”家,给了他400元,我们当天就在他家里开了一天赌场,当日抽头渔利也是人民币10000余元。第三天我们将赌场转移至车站小区吴某3家,也是吴某2联系的,给了吴某3500元,我们当天在他家里开了一天的赌场,当日抽头渔利也是人民币10000余元。第四天,我们将赌场转移至鄂南武校附近“霞伢大”的家里,同样是老规矩支付人民币400元,当日抽头渔利人民币10000余元。第五日将赌场转移至七星岭“纸姑了”家,同样是老规矩支付人民币400元,当日抽头渔利人民币10000余元。一直到6月15日,我们将赌场转移至车站小区吴某3家,继续聚众赌博,没有想到,民警赶过来查
禁赌博,参赌三十余人被查获,扣押赌资人民币十万余元。我们三人是老板,股份平分,获利平分。总负责是吴某2,赌场地点由吴某2负责,参赌人员“精神费”也是他发放,我和夏某4是在没有外庄的情况下顶庄。每天参赌人数二十多人,累计参赌人数有一百多人。除掉开支,每人获利一万余元。
26、辨认笔录
2015年06月25日08时20分至32分,经混杂搭配辨认,吴某2辨认出为赌场放哨的男子“金山”就是黄金山。
2015年06月25日08时41分至56分,经混杂搭配辨认,黄金山辨认出请他为赌场放哨的“七麻子”就是夏某4。
27、本院(2015)鄂崇阳刑初字第00238号刑事判决书:同案人吴某2、夏某4、黄金山被依法判处拘役、有期徒刑3至7个月的刑罚。
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能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犯罪后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章某某系自首的意见成立。鉴于被告人章某某认罪悔罪,依法适当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章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余明华 审 判 员  吴 毅 人民陪审员  程光正

书记员: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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