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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某某危险驾驶、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嘉鱼县人民检察院
龚某某
刘贤才
窦某某

公诉机关嘉鱼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龚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贤才。
被告人窦某某。
嘉鱼县人民检察院以嘉检刑诉(2015)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窦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龚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嘉鱼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窦某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龚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贤才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嘉鱼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5年5月2日18时许,被告人窦某某醉酒驾驶浙CG5N87小轿车从本县鱼岳镇茶庵岭菜场行至中百仓储等红绿灯时,被害人龚某某驾驶鄂L72280公交车路过与窦某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擦,窦某某追至本县棉花宾馆公交站台时将公交车逼停,窦某某、龚某某二人下车发生争吵,后产生厮打,龚某某被打伤。
经检验,窦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8.20mg/100ml;经法医鉴定,龚某某的损伤程度轻伤二级。
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公交车、小轿车等物证照片、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万某某、钟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龚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法医鉴定意见书、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被告人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六十九条  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龚某某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窦某某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原告人龚某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31.9900万元。
被告人窦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并当庭自愿认罪,无辨解意见。
愿意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赔偿。
本院认为,被告人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其危险驾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事实成立,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窦某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予以支持,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第一款  第(二)项  、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对被告人窦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16年11月5日止。

二、被告人窦某某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龚某某医疗费等损失26698.83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原告人龚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其危险驾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事实成立,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窦某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予以支持,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第一款  第(二)项  、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对被告人窦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16年11月5日止。

二、被告人窦某某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龚某某医疗费等损失26698.83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原告人龚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审判长:余跃
审判员:曾凡海
审判员:王兴潮

书记员:宋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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