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小名“军儿”,无业。2003年因犯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销售赃物罪被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2012年12月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2月28日被羁押至同年4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荆州区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姚毅,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建。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2月28日被羁押至同年4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荆州市荆州区第一看守所。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荆检公诉刑诉(2015)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敲诈勒索罪、抢劫罪、被告人张某建犯抢劫罪,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及其辩护人姚毅、被告人张某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敲诈勒索罪
2015年2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到荆门市龙泉山庄小区内找到被害人田某,以自己的前妻陈某与被害人田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要将事情告诉田某的家人、知道被害人家庭住址、车牌号码等相威胁,被害人田某因为害怕事情被家里人知道,也害怕被告人吴某某伤害其家人,当晚被害人田某筹了25000元给了被告人吴某某。所获赃款被告人吴某某已挥霍。
抢劫罪
2015年2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携带一把弹簧刀邀约被告人张某建及朱骏(绰号“包老壳”,另案处理)再次到荆门市找到被害人田某要钱。到荆门市后在其表弟孙启春的帮助下,在荆门市月亮湖高店桥附近一居民小区内发现了田某的车辆,孙启春驾驶自己的轿车搭载吴某某、张某建、朱骏三人在田某车旁守候,待被害人田某驾驶鄂H-×××××丰田车启动后准备离开时,孙启春迅速强行将田某驾驶的车辆拦停。被告人吴某某、张某建及朱骏三人下车强行将坐在驾驶位置的田某从车内拉出,并采取暴力威胁的方式将被害人田某强行推进鄂H-×××××轿车后排座位上。被告人吴某某安排朱骏驾车,其与被告人张某建将被害人田某夹在小轿车后排座位,从荆门市挟持至荆州市荆州区西环路254号吴某某的出租屋内。被告人吴某某持菜刀用刀背砍伤被害人田某的头部,被告人张某建用脚踢被害人的胸部,向被害人田某索要75000元。被害人田某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电话通知朋友黄某将75000元汇到被告人吴某某提供的账户上。尔后,被告人吴某某安排朱骏驾驶被害人田某的轿车前往银行查询到账情况。办案民警接警后,现场将被告人吴某某、张某建抓获。朱骏闻讯后弃车逃离,将车遗弃在荆州区郢都景苑超市门前。
同时查明,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车辆追回并返还给了被害人田某。被告人吴某某银行卡内所获赃款75000元被公安机关依法冻结。
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吴某某的亲属主动退赔了被害人田某的经济损失25000元,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证明、抓获经过;2、被害人田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2月17日下午接到了被告人吴某某的电话,并说在我家楼下,因为家里只有儿子一人在家,就赶紧从外回到小区,并将被告人吴某某约到小区对面的茶庄谈,被告人吴某某威胁我说知道我家的两处住址,门牌号和车牌号都是真的,还说要杀我全家,问我与陈某的关系,一直谈到凌晨,我说包里有几千块钱,先拿去行不行?最后他说最少10万元,少一分都不行。当时我用银行卡取了2万元,加上包里的5000元,共25000元给他,其他的等过完年再说。2015年2月27日晚,我和朋友一起吃饭准备回家时被吴某某等人强行拦停我的车,并将我从车的驾驶位拉到后排,将我从荆门带到了荆州市一处二楼的房间,问我钱什么时候到账。年轻的一个男子用脚朝我的胸部踢了一脚,最后我向朋友黄某开口借了75000元;3、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1日,我听爱人说吴某某的前妻陈某打电话说吴某某把她和别人打伤了,还敲诈别人的钱被派出所抓了。我听说后,就给荆门的外甥孙老三打电话问吴某某到荆门来过没有?他说吴某某到荆门去过,说是找陈某的情人要钱,已经回荆州了。他还说吴某某年前到荆门找陈某的情人要过钱;4、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27日晚,田某说有急事向我借款75000元钱,他还让我向一个叫吴某某的邮政储蓄卡转75000元,该卡号为62×××26,当时一个卡只能转款50000元,用现金汇款9600元,因我手里钱不够,我就要我的朋友胡筠转款15400元。钱到账后,我给田某发了一个短信:钱已转。后来我听田某说他的情人陈姐的老公把他绑架到荆州市找他要钱,没办法就让我给他汇款了;5、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27日晚田某被三名男子强行拉上后排座位,当时田某不愿意上车,较胖的男子和小平头的男子用拳头殴打田某,小平头的男子还拿出一把刀乱戳,说再管闲事就戳死我,这个小平头还将我和朋友的车牌号用手机照了下来,对我们说再跟着,就戳死田某。我们不敢再跟了,就打电话报警了。6、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27日晚约11点多钟,田某的手机给我打电话我没接,后又发信息约在流花宾馆见面,开车到我家接我。等我到田某的车边时才发现是吴某某,开车的是“包老壳”,他们强行把我带到二楼一房间,我看见田某在那,还有一男子看守他。吴某某用菜刀刀背朝我背部砍了2-3刀,又提着菜刀到田某那边。我就从二楼跳了下去求救;7、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28日凌晨二点左右,有一辆荆门牌××的银灰色轿车停放在郢都景苑超市门口,车门未锁,钥匙放在主驾驶座位上;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9、扣押、发还清单;10、鉴定结论;11、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04)东刑初字第004号刑事判决书;12、收条及谅解书;13、被告人吴某某、张某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采取威胁等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吴某某、张某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的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处罚。被告人张某建到案发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建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及其亲属主动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25000元,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的辩解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合理辩护意见,本院已予采纳。被告人吴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被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本案经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8日至2026年2月27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8日至2021年2月27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吴某某、张某建退赔被害人田娇阳经济损失7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顾琼香 审 判 员 邓 韬 人民陪审员 朱登举
书记员:桑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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