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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个体运输。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5日被荆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荆检公诉刑诉(201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唐丽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超载(核载1490kg,实载16230kg)的鄂D×××××轻型自卸货车沿荆州区滨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学府南路交叉丁字路口左转弯时,与沿学府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此右转弯由被害人严某骑行的自行车相撞,造成被害人严某倒地腿部被碾压受重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主动报警并积极联系救助。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严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同时查明,被告人王某在其亲属的帮助下已足额支付被害人严某全部治疗费用,双方对后期赔偿项目已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对被告人王某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情况说明、荆州市公安局110接处警表、被害人严某的陈述、荆州楚凤司法鉴定中心(2014)法鉴字472号鉴定意见书、荆州市盛元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2014)司鉴字第S08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称重单、荆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一大队荆公交(一)认字(2014)第209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荆州市中心医院诊断证明书、赔偿情况说明、谅解书、户籍材料、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处罚。被告人王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积极救助被害人,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就民事部分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罗毅夫 审 判 员  李德庆 人民陪审员  舒 娥

书记员:任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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