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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无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3日被羁押至2015年1月7日依法逮捕。现押于荆州市荆州区第一看守所。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荆检公诉刑诉(2015)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唐丽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驾驶鄂D×××××两轮摩托车沿荆州区荆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三宝宾馆门前路段时,将同向在前靠道路北侧路边行走的吴某撞倒,造成吴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刘某驾车逃逸,次日在荆州区荆北路被抓获到案。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刘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同时查明,被告人刘某在其亲属的帮助下就民事部分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荆州市公安局接处警信息表、到案情况说明、证人王某、杨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荆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荆)公(刑)鉴(法)字(2014)16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荆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四大队荆公交认字(2014)第112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领款凭证、户籍证明、被告人刘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交通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处罚。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就民事部分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罗毅夫 审 判 员  李德庆 人民陪审员  舒 娥

书记员:任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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