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徐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北省荆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荆州区荆西居委会工作人员,住荆州市荆州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12日被荆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鄂荆州区检刑诉〔2017〕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9日17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号牌鄂D×××××的小型普通客车,在荆州市荆州区荆李路220号自家门前由北向南倒车驶入荆李路时,将沿荆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此,驾驶号牌为荆州13688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施某撞倒,造成施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被害人施某因交通事故造成重型颅脑损伤,重型闭合性胸部损伤,继发性重脑水肿、脑疝形成而死亡。荆州13688二轮电动车右前部及后备箱右侧部位与鄂D×××××小型普通客车右后侧夹角碰撞接触。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徐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施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同时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徐某某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件登记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被告人徐某某身份信息、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户籍关系证明、到案情况说明、证人滕某、姜某的证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荆州市殡葬管理所火化证明、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2016]病检字第64号病理学鉴定意见书、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2016]交鉴字第H554号鉴定意见书、荆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四大队荆公交认字[2016]第107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荆州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荆交民调字[2016]第293号调解协议书、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处罚。被告人徐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顾琼香 人民陪审员  刘明轩 人民陪审员  朱登举

书记员:赵丹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