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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壁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陈某某

公诉机关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因本案于2015年1月15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22日被该局决定取保侯审。
赤壁市人民检察院以赤检诉刑诉(201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江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夜间驾驶机动车忽视路况,未确保机动车安全畅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巳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在现场拨打“120”电话抢救被害人、等候交通警察前来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归案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夜间驾驶机动车忽视路况,未确保机动车安全畅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巳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在现场拨打“120”电话抢救被害人、等候交通警察前来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归案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武蒲贤

书记员:覃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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