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正发,男,196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随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郄英才,市长。
委托代理人胡坤在(代理权限:一般代理),随州市信访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赵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
原告李正发不服被告随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查明:随县小林镇312国道至小林火车站进站道路是宁西铁路小林火车站的配套工程。根据随州市发改委(2012)94号文件和随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2年第9号)及《小林镇进站公路BT项目投资方案》,该工程由小林镇政府负责建设。2012年7月1日,小林镇政府发布征地公告,2013年5月1日开工建设。原告李正发到国家信访局上访,反映随县小林镇进站公路承包商强占多占农田等问题,2013年8月9日,小林镇政府作出《关于随县小林镇小林店居委会李正发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李正发不服,向随县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2013年9月22日,随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李正发信访事项复查答复意见书》,李正发不服,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核,2013年12月25日,随州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李正发反映小林火车站进站公路承包商强占基本农田信访事项的复核意见》,复核意见答复:一、小林火车站进站公路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规范齐全,不存在强占多占农田问题;该项目征地补偿标准为35000元/亩,高于省政府规定的26401元/亩的标准,按此标准对李正发4.025亩承包耕地给予补偿,没有违反政策,故李正发反映小林火车站进站公路承包商强占多占农田情况不实;二、小林镇工业园区于2008年纳入集镇建设规划修编,但修编规划并不等于土地征用,小林火车站进站公路征地工作于2012年7月1日发布征地公告,2013年5月1日开工建设,不属于两年未动工建设的闲置土地,故李正发提出应由其无偿收回,不予征用的诉求无政策依据。综上,复核机关认为:小林火车站进站公路建设项目手续规范,补偿标准合法合理,不存在强占多占农田等问题;李正发提出的追回农田损失、解决上访费用和误工费、由其无偿收回耕地不予征用等诉求,没有政策依据;决定维持随县人民政府对李正发反映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李正发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的批复》第二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原告李正发起诉要求判决随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李正发反映小林火车站进站公路承包商强占基本农田信访事项的复核意见》违法并赔偿损失等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正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给原告李正发。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 峻 审 判 员 吴有训 人民陪审员 钱显成
书记员:万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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