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孟某
邓卫高(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货车司机。因本案于2014年4月9日被随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宣布逮捕。现羁押于随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邓卫高,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曾检公诉刑诉(2014)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尚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及其辩护人邓卫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侵犯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证人吴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系因惧怕被他人殴打而离开现场,其车主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被告人主观上并无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某逃逸的情节,本院不予认定。鉴于被告人孟某能投案自首,并能积极将赔偿款预交给司法机关,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经社会调查评估,被告人属过失犯罪,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侵犯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证人吴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系因惧怕被他人殴打而离开现场,其车主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被告人主观上并无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某逃逸的情节,本院不予认定。鉴于被告人孟某能投案自首,并能积极将赔偿款预交给司法机关,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经社会调查评估,被告人属过失犯罪,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张运平
审判员:吴祖国
审判员:石中山
书记员:陈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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